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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解读7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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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解读72.docx

    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解读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解读2005年,原交通部颁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 号),10年来,该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 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 源、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该 规定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和变革,10年之后,交通运输部 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做出修改,并于2015年7月 23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 定,于2015年8月8日起发布并施行。修改后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有10处变动,本文就相关修改内容进行分析。(1)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意味着强制指定 4S店维修等要求将被视为违规,今后车主修车可以自主选择修车的地点,此举打 破汽车4S店垄断,或许会给汽车经销行业带来一系列的变革。其实,汽车维修也 是一种消费,是托修方接受汽车维修企业提供的服务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 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 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点其实早在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机动 车维修条例第十四条就已经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此次修订也意味着在全国各地授权的4S店和主机厂不能再限制消费者到综合性汽车维修企业去修车 To未来政府主管部门如果完善了具体的执行方法,严格要求汽车4S店执行,那 么汽车4S店就必须作出变革,例如把主要利润板块从汽车售后再移到汽车销售 端,或者改变现有的汽车售后格局,降低配件及工时价格,提升服务质量,让车主 愿意自主选择4S店的维修保养服务。另外,修改后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 于汽车连锁快修行业是一大利好,对于广大车主也是一大利好,未来汽车售后服务 市场将会变得更加透明,售后服务价格也会随之回归到更合理的水平。强制指定 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件等要求将被视为违规。但是,如果车辆在索赔期 内出现问题需要索赔的话,假如车主没有在4S店进行定里程维护,那么拿什么来 证明车主按照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在正规的汽车维修企业实施了规定的定里程维 护,且维护中更换的配件和耗材都符合技术要求,就是一个核心的问题了,因此本 规定第三十四条的修改中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 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 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就显得尤为重 要,这是解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问题的核心所在。(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根据国 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 27号),公共 场所卫生许可、娱乐场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等31项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 可审批,各地工商部门一律不再将其作为登记前置,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即“先 照后证”,所谓“先照后证”,即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先向工商部 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国务院常务会议将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为了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市场主体只要 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 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市场主体可以着手 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2014年9月22日召开 的“全国机动车维修工作会议”上,交通运输部杨传堂部长明确提出“坚持宽准入 严监管、管理与服务并举,将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 证”,推进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15年17号)该条款将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 证”,体现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查事项和 工作流程的决心。该规定对加强工商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合作有促进作用,作为基 层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坚持“宽准入严监管”和“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 上,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3)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照国家有关部 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该条将修订前的“一个月”调整为 “六个月”,虽然推迟了公开的时间,但却更加务实、更有抓手,时间推迟,可让 生产厂家有充足的时间公开完整的信息和测算合适的工时定额。2015年9月14 日,交通运输部、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汽车维修 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交运发【2015】146号),并将于2016年1月1日 起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 开制度的时间要求: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旧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对于“新定型”车型,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 月旧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 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 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老车型”,汽车生产者要在 2017年1月旧前,公开2008年7月旧后取得Ce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 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旧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 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 IOOO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 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 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 式。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要求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 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 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 限制竞争,封锁或垄断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生产者同时应向社会有关信息用户公开 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并详细规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其中要有零部件 目录(包括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务的原厂零部件的名称、商标和编号,零 部件变更、升级、换代信息,以及为方便确定具体车型车款所适用零部件必需的信 息)、车辆定期维护、总成及零部件的拆装方法、技术规范及图示说明等。这对于 消费者而言,今后在4S店维修保养车辆时,可以不选择车企所谓的品牌原厂配 件,规范的汽车修理厂掌握上述信息后便可以为车主提供准确的汽车维修和同质配 件更换服务,消费者可有更多的选择。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是 要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从根本上打破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后 市场人为的分割和技术壁垒,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将会有平等机会获得原厂技术支 持,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整个汽车维修配件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基础,能够为 汽车维修配件企业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4)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 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修订前,结算清单标准 规范格式是由各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现在统一由交通运输部制定,有利于结算清 单的权威性,能增加跨省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的车主对行业管理部门的认同感。不 过,格式变化后对新的“结算清单”系统的更新费用如何分摊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办 法。(5)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 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 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10部委关于促进汽 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 186号)明确提出, “要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保证配件供应渠道公开、 透明,实现汽车维修配件可溯源、可追踪,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追偿、可 追责”;“鼓励建立可追溯配件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 定中该条款显示了政府打破厂家和4S店对原厂配件的垄断,建立车辆信息管理 系统的决心,接下来就是要采取更多的配套制度来实现这一愿望。该条款更好地规 范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配件的采购、使用、处置等行为,有效明确配件“从哪 来、到哪去”,提升维修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 一旦 发生维修配件问题的纠纷,可以进行有效追溯,明确责任,初步解决托修双方配件 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有利于机动车维修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另外,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 条第三款,内容为: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 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 件。”原来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强化了汽车生产企业在整个产业链中 的主导地位,一直以来,原厂配件的流通权都控制在整车厂商手中,厂商通过授权4S店,垄断零部件的流通渠道和价格,导致4S店维修配件价格居高不下。2014年 9月,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10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 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 186号)中明确要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促进汽车维 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按照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的原则,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 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 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推动建立高品质维修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 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 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 自主消费选择权;鼓励汽车维修配件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创新流通模式,加深 与维修业融合发展;要制定实施汽车维修配件分类及编码规则、汽车维修配件流通 规范等技术标准;鼓励发展第三方的汽车维修配件认证机构,强化配件质量和信誉 保证;鼓励发展汽车维修配件公益性群体品牌。过去消费者选择4S店维修的主要原 因是看重其能提供原厂件,在质量上有保证,如今随着原厂配件自由流通放开,市 场竞争也将更为透明,除了配件价格随之下降外,售后市场的渠道发展也将出现一 系列变革。鼓励原厂配件自由流通,保障维修企业、维修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 修汽车的权利,但仅仅“鼓励”还不足以使得原厂配件流出整车厂商掌控的产业链 条,并且其中同质配件含义不明确也使得配件的自由流通在实操中无依可循。而新 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新增这一条款,明确定义了同质配件为“产品质量等同 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这使得同质配件的 认定不再模糊,可大大提高其自由流通的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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