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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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范本.docx
济办发(2014) 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任城区、兖州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军分区,市委各部委, 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5日(此件发至县级)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H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扎实有 效开展,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 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济宁市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济 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在全国文明城市创 建工作中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导检查、责任落实等工作不 力,违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 果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 案及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4年重点任务责任目标、 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网格化管理责任分工明确的全国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全国文明 城市创建工作相关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督导检查 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第四条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 责权统一、有错必究、追究与整改相结合、问责与过错相对应、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五条责任追究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办公室根据管 辖、管理、承办、检查职责严格问责。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调 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问责,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上级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全国文明 城市创建工作责任追究事项,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全国文 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追究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 理,也可以直接处理。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内容:(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按要求和时限完成所承 担工作任务,影响全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大局的;(二)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创建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 解决,或因措施不力,致使问题没有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专项督导和月度考核时明确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 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推诿扯皮,致使测评严重失分的;(四)工作中疏于管辖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行政执法 不力,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在创建工作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通报批 评,或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排名最后,且不能达到全国文 明城市创建工作测评要求的;(六)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七)督导督查工作不力,影响有关工作落实的;(A)抵触并妨碍创建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九)主管工作或承办事项在测评迎查中严重失分的;(+)其他有关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对 创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第七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承办部门、单位的问责,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检查;3、通报批评。(二)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承办部门、单位工作人员 的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检查;3、通报批评;4、调离工作岗位;5、责令辞职或免职。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八条责任追究的程序:(一)确定问责事项;(二)调查提取有关证据;(三)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问责意见;(四)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或建议。第九条 责任追究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责任追究。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 对责任追究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问责的 机关提出复议,问责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复议期间不停 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结果作为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 任用干部的依据。受到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问责二次的单位, 不得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受到诫勉谈话、责 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问责一次的个人,取消其当年全国文明 城市创建工作评先树优资格;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 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 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 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