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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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附件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修订)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 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 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 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 合大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大兴区行政区域内 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 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及指导和服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 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L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 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2.投资IOO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通 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 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 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及管理原则第三条【组织机构】建立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 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统筹 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 区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 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区水务局、区农 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园 林绿化局、区通信管理办、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 防救援支队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 级管理部门)。联席会负责统筹协调各区级管理部门、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 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四条【管理原则】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 级指导、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属地政府与管理 部门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 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 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第三部分职责第五条【大兴区联席会职责】(代区政府履行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 作,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二)组织制定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 细则,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管 理)体制机制。(三)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力量,完善管理机制,规范限额以 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 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监管流程等。(二)负责办理辖区内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 信息登记确认。依据北京市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 理指引,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信息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资料、施工企业信息等进行核实,确 认属于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后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向参 建单位发放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告知高风险限 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建立监管台账, 全面掌握辖区内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基本情况。对属于违法 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三)加大日常巡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限 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专业人员或安全协管员、网 格员等增强人员力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检查人员使用高 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检查信息填报。对发现 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按照“街 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 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或移交规自、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四)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 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 生产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五)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等群 众诉求,依法及时核查处理。(六)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后,督促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完工证明,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 管理系统上及时完成完工销账确认。(七)负责对属地辖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选址意见书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A)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其他类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 管(管理)和检查。(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区级管理部门职责】(一)区级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具体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 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依法处理。(二)贯彻落实市级部门制定的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 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结 合部门实际开展指导工作。(三)应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掌握本 行业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情况,定期开展 督导检查。(四)可通过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措施,督促提示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开展巡查检查。(五)职责分工:区住建委承担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 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同时指导我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不含铁路、公路、水利、园林绿化、通 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应急局履行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指 导本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行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 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承 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消防救援工作,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消防安 全开展指导、协调火灾预防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区 教委指导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 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区经信局配 合区应急局指导制造业企业、配合市级部门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 安全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指导看守所、拘留所等行业范围内的 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 工作。区民政局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 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行业范围 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 管理工作。区城管委指导燃气、供热、电力、市政管线及附属设 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 施等行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 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燃气、供热、电 力、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户外 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工程破坏地下燃气管线的行为和职责 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区水务局指导水利、供水、排水、污水处理 和再生水利用工程等行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 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动物 诊疗、畜禽屠宰、农药、兽药、水域滩涂养殖、饲料及添加剂等 生产经营单位和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 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等行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 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卫健委指 导直属医院、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 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商务局指导商业批发 零售、生活性服务行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 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局指导公园、风景名胜 区、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限额以下小型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 管理工作。区通信管理办指导电信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与基 站、线路等设施设备涉及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区体育局指导公共体育设施、体育运动场馆、健身房等行业范围 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 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级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强化溶 剂型涂料和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 44号)要求,追溯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单位 使用两类产品的上游销售企业信息,实施靶向性抽检,对生产销 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并依法查处,强化与生态环境、 应急、经信、住建的沟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依法依职 责查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建设,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规划审批情况。市交 通委员会大兴公路分局负责辖区公路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违 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第四部分企业主体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 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管 理。(二)应根据工程风险等级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 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 训,为培训合格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四)对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 型工程,开工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 记。(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 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六)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 工安全防护措施。(七)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在北京市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平 台发布施工信息,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开展地下 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A)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 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九)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 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十)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 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 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动火 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 批准动火。履行完内部动火审批流程后,应登陆京通企安安“动 火作业报备”模块,进行线上报备,实现施工动火作业情况属地 政府和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动火期间,动火区域应安装烟感报警 器和视频监控,与楼宇中控平台连接,实现自动报警和实时监控, 并安排人员到动火区域开展旁站监督。安装烟感报警器和视频监 控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十一)高风险限额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