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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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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x

    附件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 “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维护学生、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第四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制收费。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第五条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自主选择所在县(市、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唯一预收费专用账户,并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于本办法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至专用账户。银行托管数据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动态监管,各地选用的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应与监管平台实现资金数据的实时同步。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第十条经主管部门评估,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风险保证金托管的,培训机构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托管银行签定风险保证金托管协议,足额留存风险保证金,由托管银行托管,按协议约定定期拨付,风险保证金额度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并提供给托管银行,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培训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过渡期结束后,当日或次日释放风险保证金。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用风险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全额银行托管的,培训机构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托管银行签定预收费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授权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向主管部门提供资金监管信息。托管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要将托管账户信息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预收费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后,托管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校外培训机构需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对成年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确认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录像画质应足以辨认确认人身份及确认完成的具体授课事项,音像资料应在确认后保留三年以上。第十三条托管银行要严格履行托管协议。托管预收费资金的银行要具备同时为主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学员等提供即时信息交互的技术条件。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第十四条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主管部门、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信息。托管银行对纳入托管的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实施大额资金异动监管,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提示。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专用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银行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一)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低于核定的风险保证金额度;(二)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或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额度);(三)银行认为有必要向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专项调查、风险评估和处置化解。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查处。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营转非”等审批登记时,应提供接受预收费监管的承诺书,本办法出台前已完成“营转非”登记的,应当向主管部门补充提交。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专用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列入黑名单;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依规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 各地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培训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第二十条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主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托管资金转入专用账户以及托管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即时查处违规行为,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校外培训机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一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相关人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依规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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