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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危险作业管控的五个误区和五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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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危险作业管控的五个误区和五点思考.docx

    对危险作业管控的五个误区和五点思考目录?五个误区11.1. 对风险一股脑管控11.2. 风险辩识有所遗漏21.3. 岗位风险员工不知21.4. 管控措施没有落实21.5. 没有管控重大风险22.五点思考31.1. 1.危险作业的含义31.2. 如何做好危险作业31.3. 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人的资质31.4. 危险作业的状态管控41.5. 危险作业罪规范目的及司法适用42.5. 1.导语42.5.2.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实现路径42. 5. 2.1.为安全生产犯罪集群的体系性思考提供了转机53. 5. 2. 2.为衔接行政规制与预防重罪提供了桥梁52.5.3. 对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的解读62. 5. 3.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应作扩大解释62. 5. 3. 2.“现实危险的判断应作限缩解释72. 5. 3. 3.危险作业罪与其他安全生产类犯罪的界限72. 5. 3. 4.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9五个误区1.1.对风险一股脑管控能量或危险物质始终与我们形影不离,与我们的生产与生活休戚相关,就 象是我们一时一刻也离不开的空气,给我们提供生存所需能量,给我们提供生 存的便利;能量或危险物质为我们服务、为我们所用的同时,若非预期释放可能会给 我们造成伤害或造成重大灾难。为此,有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对所有风险全 部实施无差别的管控,要求抑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释放的措施全部有效,所有的 风险不可接受,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但收效甚微,还会出现风险不受控的 情况,还会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及管理 的漏洞,需要分清主次、分级管控、持续改进。1. 2.风险辩识有所遗漏风险辩识应充分、全面、不能有所遗漏,有漏项便会缺少有效的管控,便 会对遗漏的风险放任自流;风险辨识应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地反复进行辨识,专业技术人员、区域 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人员等应全部参与到风险辨识中;按LEC法对风险进行分级,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及重大风险制 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基层班组应对所有的风险进行管控,由下而上对不同等级 的风险进行相应的管控,接触频次越多越应落实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对自身 造成伤害。1.3. 岗位风险员工不知员工应参与风险辨识、应熟知岗位风险、应掌握相应的安全措施,风险辨 识及风险管控不能编写者不使用,使用者不知情,使用者不掌握,形成两层皮 或多层皮,谁经常接触风险谁就应该成为管控风险的主角,谁就应该有能力管 控风险,谁就应该在风险失控时能够准确无误地进行避险逃生。1. 4.管控措施没有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不能只是纸面上的文字,不能锁在抽屉里,使用才有价值, 落实才有实效;为此,制定的管控措施不能太咬文嚼字、不能太深奥难懂、不能太高大上 不接地气。管控措施应分解落实,应责任清晰,落实到每时每刻,不能想起来 就落实一下,想不起来就忘了落实,象一日三餐养成条件反射式的习惯,风险 实实有、管控处处防,以动态的思维管控动态的风险,不能以不变应万变,不 能以静态的管控点来搏立体化变动的风险。2. 5.没有管控重大风险重大风险需要企业层一直到班组层、需要主要负责人一直到相关岗位人员 进行实时管控,重大风险存在的任何问题都是大问题,都必须集中优势资源进 行优先解决。生产实践中,往往企业层领导每天面对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有时 对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没有按期重大风险的隐患进行 排查,没有定期对重大风险的现状组织评价,若由此造成伤亡事故,便是渎职 失责,会被追责问责。2.五点思考2. 1.危险作业的含义危险作业是指明知有危险还需要的作业,可通过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危险 作业的危险因素,达成化险为夷的目的。危险作业尽管离事故近在咫尺,但通 过事前、事中、事后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拒事故于千里之外。危险作业包括 但不限于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 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交叉作业、高温熔融金属区域作业等。企 业应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编制危险作业许可证,并在实践中不断总 结补充及提炼,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更充分、更全面、更有效。2. 2.如何做好危险作业危险作业应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不能不办理作业票(即危险作业许 可证)就作业,不能没有作业票就作业,不能作业票末审批完就作业,不能没有 落实安全措施就在作业票上随便签字,不能对作业过程的动态风险疏于管控。 各层级负责人应对危险作业给予高度的重视,不能放任自流、不能不闻不问、 不能撒手不管,对危险作业现场应跟进、监督及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追究责 任,对危险作业决不能违章指挥、决不能再以身试险、决不能强令冒险作业, 应本着“没有有效的作业许可证决不作业,没有逐项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 现场确认决不作业,突发情况中止作业后没有再次逐项落实安全措施证决不作 业的原则,必须保证危险作业的所有活动都处于受控状态。2. 3.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人的资质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不能为了设监护人而随意找一 个人当监护人,这种情况在生产实践中是较为普遍的问题。监护人不了解作业 内容,不掌握现场作业的风险,不能对现场的动态风险进行预判及预警,不能 对突发情况及时叫停作业、及时进行应急响应,在现场只是无所事事的看客或 旁观者。其实,监护人对此次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应熟记于心,对作业活动的动态 风险应了如指掌,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应心中有数,对监护人的安全资质没 有明确的要求,宜让从事危险作业活动的人员有权对监护人进行优选,项目负 责人应给予采纳并安排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应不定期对监护人进行专 项安全培训,不断提高监护人的安全能力,满足危险作业监护的安全需求。2. 4.危险作业的状态管控危险作业是安全工作的异常状态或紧急状态,对于特殊的危险作业必须升 级管控,事前应多层次、多专业、多维度地研讨危险作业方案,对作业活动的 风险全面深入地进行辨识或根据现场条件模拟仿真式的作业,不断补充完善作 业方案及安全措施,主要负责人或指派的负责人应在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 准备物资、器具及人员应提前落实到位,作业过程中应统筹安排有资质且有身 体条件的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对作业过程的动态风险进行实时管控,有异常 情况及时撤离作业现场。特殊的危险作业不能急燥抢进度,安全必须绝对放在首位,每个作业的关 键节点及关键的管控措施必须严丝合缝地落实到位,防止特殊的危险作业失控 而酿成事故。2. 5.危险作业罪规范目的及司法适用2. 5. 1.导语危险作业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基理上,增加更多的安全冗余管理对危险作业 实施有效的管控。各层级负责人决不能违章指挥,若发生伤亡事故,会追究责 任者的刑事责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 局。针对新形势、新情况和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预防和风险 防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履职,通过完善司法解释、 制发检察建议、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该罪名在实务中的适用和完善。3. 5. 2.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实现路径危险作业罪入罪不仅是风险刑法背景下我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功能转向,同时也是刑法为了防范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通过积极刑事立法使风 险可防可控的产物。2. 5. 2.1.为安全生产犯罪集群的体系性思考提供了转机目前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罪名的罪过形式多以业务过失为主,例如:重大 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用刑罚手段惩治因 业务过失致使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世界各国立法中普遍的做法, 但与我国立法模式不同,一般并未对危害生产安全类犯罪设置单独章节,而是 针对生产责任事故所引发的死伤结果与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规制于同一章节 下,例如:俄罗斯刑法第109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款规定了“因不适当地履 行自己的职责而过失致人死亡,日本刑法典设置了业务上失火罪(第117条)、 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第211条)等加重处罚规定。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一般性规定,主要罪名常见于单独性 规定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中,一般都是以专门的罪名来处罚。但因单独 性规定往往是罗列式的,这就造成了虽然通过立法不断演变,内容上不断丰富, 条文不断增多,针对某一时期的特定现象的规制效果良好,但也因罪名设置之 间缺乏体系性和标准同一性,业务之间容易产生重合,往往难以区分此罪与彼 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删去了刑法134条重大责任事 故罪与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但仅靠区分行为类型 难以区分罪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在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中极容易混淆。而在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中,将原有的立法思路由依据业 务性质改为依据行为方式,这就为安全生产类犯罪的体系性思考提供了新的“素 材,可以在立法框架上作出新的解读。2.5.2. 2.为衔接行政规制与预防重罪提供了桥梁L行政规制对不法行为应对乏力。在危险作业罪入罪之前,对极易导致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但并未造成实害的违法行为,只能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 段加以规制,打击效果相对有限。因此,借鉴“醉驾入开的模式,将无证生产经 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 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 范围就显得尤为必要。2,将前置化危险作为加重情节难以预防重罪。从“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 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解释)中可以看 出,在危险作业罪出台之前,未产生危害结果前的危险行为是作为重大责任事 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加重犯。但由此产生的问 题是:(1)加重情节适用有限,只有发生责任事故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但在对责任事故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往往将事故发生的客观条件(自然灾害、不 可抗力、技术落后)归结为主要原因,而将人为因素(无证作业、放任危险、虚报 瞒报)作为次要因素,在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这类实害犯进行归责时,对于事先的 人为因素往往进行包容评价甚至不评价,因此2015年解释设定的加重情节 适用效果有限;(2)将具体危险作为业务过失犯、实害犯的罪名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实乃利 用刑事司法弥补立法疏漏。我国既有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体系所规制的是过失 结果犯、实害犯,在此背景下,无论刑事司法采用怎样的从重处罚措施,都无 法实现具体危险犯或业务危险犯才具备的专有功能。因此,规定了具体危险类 型的危险作业罪出台,既满足了社会治理需求,同时又回应了风险社会背景下 处罚必要性的立法正当化。2. 5. 3.对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的解读从构成要件看,危险作业罪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构成要件:1)一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三种行为之一;2)二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2. 5. 3.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应作扩大解释危险作业罪要求构罪的前提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决定了其法定犯的属性, 该表述同时出现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罪状 表述中。法定犯的成立,必须存在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内容的构成要件的规范要 素。根据危险作业罪所涉的三种具体行为类型,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等法律,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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