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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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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docx

    全面推进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力度、彰显执 法温度,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推行包容 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不断创优营商环境,结合执法实 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把握柔性执法工作的基本内涵 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以推 行柔性执法方式为抓手,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着力 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 相关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不创新、不突破。(二)合理合情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应当从生态环境监管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避免给相 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三)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应当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管合力,加强业务监管与综合 执法的协调配合,既重视行政监管中柔性执法的运用,鼓励 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对拒不改正 或再犯的违法当事人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三、具体措施柔性执法在实施方式上具有多样性,机关股室及二级单 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加强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 效性。具体包括以下措施:(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L违法行为轻微: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 节和社会危害几个方面综合考虑,通常涉及数量、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违法所得、主观恶意、仅违反程序性规定等。2.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即实施危害 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危害结 果的发生。(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1 .初次违法: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类违法行 为。经询问当事人,查询日常监管信息、XX省“双随机、危 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外,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 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合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执法监管过程中,应当合理运用建议、提示、约谈等方 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行政建议适用于在日常监管 中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指方向,引导树立主体责任意识、 生态环境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行政提示主要适用于通过对 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监管、执法数据的分析,对某一易 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 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 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行政约谈主要适用于对 可能存在生态环境隐患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 的,由办案单位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 体责任和法定义务。执法监管中运用建议、提示、约谈等非 强制性方式的,可以灵活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多元化 记录方式对相关资料做好记录归档。对拒不改正的违法当事 人应依法予以查处。(七)文明用语说理执法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组织听证、处罚执 行等重点环节,执法人员要向相对人”讲清事理、讲通情理、 讲透法理”,使用文明用语规范表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 法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和寻求救济的途径。做到文明用语在 先、亮证表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义务告知 在先,在态度上热情、在语言上文明、在行动上规范、在廉 洁上自律。树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文明、规范新形象,赢得 群众对执法人员公信力的信任。四、规范实施“柔性执法”(一)准确把握不适用情形一公开”监管平台、XX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信息化管 理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生 态环境保护类违法行为的,可以确定为初次违法。认定时间 节点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时间, 即2021年7月15日。2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造成轻微的生态环境影响 及时改正行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未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 处罚没有主观过错说明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对于主观过错的 判断,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如: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违法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 力所引起的,不予行政处罚。本工作方案所称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四)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 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 42号)XX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印发XX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 版)的通知(X环发2021X号)XX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应 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慎用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 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主动配合行政机关 调查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慎用少 用行政强制措施。除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工作方案的不予处罚、减轻 处罚、从轻处罚和慎用强制措施等柔性措施:当事人违法 行为同时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对当事人适用上述柔 性措施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及污染预警时段故意实 施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其他不 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二)严格规范不予处罚程序适用本工作方案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 理。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并严格按照行 政处罚程序开展案件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不予处罚的, 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合运用柔性执法措施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不 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要灵活采取建议、提示、 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行政相对人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 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 任。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 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 人限期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签署承诺书 (见附件2),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对当事人 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纳入法治 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主要措施。要加 强柔性执法工作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 具体抓、业务股室和二级单位专门抓的工作格局。(二)强化宣传引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积极做好全面推行柔性 执法相关宣传。要注重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柔性执法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 型案例,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三)强化督促落实针对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罚轻管” “以罚代管” “以罚代教”“一罚了之”等突出问题,自觉将推行柔性执 法作为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新的突 破口。业务股室及二级单位要依法主动实施柔性执法,要强 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附件1XX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 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类别事项名称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同时满足)备注1建设项目对未按规 定进行环 境影响评 价,擅自开 工建设的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 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 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 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 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 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1 .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 目;2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 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 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2)被发 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 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 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2建设项目对未依法 备案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 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 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主动关停项目或在5个 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3建设项目对建设项 目未经验 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 即投入生 产或使用 行为的行 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 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 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1 .建设项目已按照相关要 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 排污或者通过暗管、渗井、 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污染物的行 为;2 .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 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3.主动关停项目或者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境保 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4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未依法 向社会公开环 境保护 设施验 收报告 的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 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1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已 完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 .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5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 未落实 环保措 施及投 资概算 等的行 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 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 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 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 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 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 .违法行为仅符合“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未落 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 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中的其 中一项2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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