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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修订)》的实施细则-全文及协议书示范文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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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修订)》的实施细则-全文及协议书示范文本模板.docx

    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修订)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 (2021) 65号),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优化营商环 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 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 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选择以工程项目为 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可以现金方式或按相关规定以金融 机构保函替代存储;选择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 应当以现金方式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工 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替代存储,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第三条以下项目适用工资保证金制度:(一)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 套设备(能源)安装、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 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二)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农田建设项目;(三)机场、公路(含村道公路)、铁路、桥梁、港口 (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和参加交通行业工程项目;(四)旅游行业工程项目;(五)渔港及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六)其他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 在建工程项目;(七)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 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工资保证金制度。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 资保证金的存储、减免、使用、补足、返还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存储、补 足工资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 查、行政强制。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 的会商机制,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 资保证金,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 规范平稳运行。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 理地区,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管辖或该项目先开工的地区管 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及减免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按以下比例存储:(一)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 按2.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二)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1亿元以上5亿 元以下的,按2.0%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 按1. 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 上在建工程,在前款的基础上,存储比例下浮0.5%。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 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定期 将信息通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 证金的,其建设项目已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和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以下比例予以减免:(一)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减免70%;(二)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上一年 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诚 信良好的,减免80%;(S)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上一年 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诚 信优秀的,减免9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按要求落实前款制度的,其 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按前款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后,如该项目出现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数额的2倍存储工资保证金(含之前 已存储的数额)。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 证金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附件1) 后,可在全省任一市县符合相关规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 账户,一次性存入4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其新建工程项目免 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入前按项目以现金方式存储的工资保 证金,如数退回原存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 处理,或存在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 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与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 简称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 件2、3) o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将协议书送属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查;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 证金的将协议书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查,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出具其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附件4)。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 证金业务实行网上审核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 金应通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点击访问 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申报存储、减免和退还工资保证 金相关事项。经办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业务系统与海南省工资支付 监管平台对接。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和监管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 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二)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S)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或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 包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调 查或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六)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十一条 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 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的, 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附件 5),并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 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 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指定的农民工本人。支付通知书应附使用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附件6)。第十二条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 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的, 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 行后,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第十一条规定程 序办理。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被划转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 位应在划转使用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按划转使用前的数 额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未按上述规定补足的,由属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按划转使用数额的2倍存储工 资保证金。第十四条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 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 细则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 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 责任。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 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在日常监 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 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 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2021年11月1日前 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 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印发的 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 施细则(琼人社规12021) 8号)同时废止,涉及工资保证 金减免时间认定从2021年11月1日后首次存储工资保证金 之日起算。附件:劭附件1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团附件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项目 为单位样本)鲂附件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企业为 单位样本)附件4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证明团附件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勘附件6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 工资表附件:飘附件1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勘附件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项El为单位样本)团附件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企业为单位样本)勘附件4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证明勘附件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勘附件6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工资保证金 存储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编号通信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联系电话存储额度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申请事项本单位申请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新建工程项目实施工资保证,并承诺遵守农民工工资 支付的相关政策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样本)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存储保障为其承包工程 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海南省关于V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第十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海南省关于V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的实施细则(修订)确定的具体存储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 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 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四、存储企业不得以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 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五、工资保证金动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发生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 订)第十条情形需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 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 民工)。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 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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