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固定价格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时如何计算已完工程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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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固定价格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时如何计算已完工程价款.docx
法律实务:固定价格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时如何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实务要点:最高院案例认为,固定价格适用的前提是全部工程完工,如果中途合同解除的,则不再参考固定价款折价,而是以政府发布的计价方式计算已完部分工程价款。但是政府指导价格并非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也可能因此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预期外的损失。因此在固定价格方式计价的合同中,双方可以对各形象进度节点结束时分别约定固定的结算价格。裁判分析:固定价格方式计价的工程,在施工过程合同解除时,应当如何计算已完工程价款?最高院认为,应当按照签订合同时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计价,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一、工程不同阶段利润率不同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这是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二、工程全部完工是固定价款适用的前提采取固定价格计价方式时,承包人会在考虑到了不同阶段的获益情况之后,与发包人商定固定价款数额。所以承包人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而在工程未完工合同即解除时,参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工程价款并不合理。三、折价计算工程价款会造成利益失衡常用的折价计算方式有鉴定价格折价计算,与工期折价计算:鉴定价格折价的问题在于,用鉴定价款计算出的折价率,与当事人意思表示表示没有任何关联,计算的结果也并非合同对已完工部分的约定价格。而且如前所述工程前期即主体部分投入大、收益低,而后期投入小、收益高,如果工程中期解除合同并按此折价方式计费,那么计算出的工程款可能还不足以支付承包人所投入的成本。而工期折价也有上述问题,工程进度、投入、收益均非线性进展,按工期进行折价则既有可能导致承包人利益受损,也可能导致发包人利益受损。另外,合同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又很可能对工期产生争议,使得工程价款更加难以计算。四、相关法律规定指向政府指导价格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款均规定,在价款约定不明时,可以按照政府发布的计价方式计价。在工程以固定价款计价时,如果合同于未完工时解除,固定价款不能再适用,于是就成为了对价格约定不明的情况,应按照签订合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