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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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23版)》.docx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确切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I, 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 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 64项应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 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 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第一条 为了确切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其次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解读】(1)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 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 的相关工贸企业。(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吨以 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依照第四 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 (A)项执行。(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 求依照第五条有色企业(三)、(六)、(七)、(八)、(九)、 (十)项执行。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解读】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 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 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未依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解读】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 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 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解读】.判定情形: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 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 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解读】L说明:(1) “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铁水、钢水、液渣(以下简 称“熔融金属,冶金企业下同)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 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两侧围墙为界的车间内零 米地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 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图4T)。“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不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 的区域,如转炉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行走区域。(2) “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检验室、化验室(冶金企业 下同)。黑包目昔台第包台第包睛台图4-1地坪区域示意图2.判定情形:(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 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区 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 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最两端的铁水、钢 水、液渣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车间地坪区域(图4-2)。“吊运工艺极限边界是指因生产工艺需要,铁水罐、钢水 罐、液渣罐(包、盆)位于兑装位、倒罐位、钢包回转台、浇铸 位或者地面轨道极限起吊点时,吊运跨纵向靠近最两端方向的罐 (包、盆)外壁到达的垂直边界位置(冶金企业下同)。炼钢连铸的铸余渣罐(包、盆)位于起吊点时的外壁不视为 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图4-2正下方地坪区域示意图(2)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 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距离 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纵向两端方向,图 4一3) o图4-3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示意图(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 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 筑的墙体(冶金企业下同);“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是指操 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出入门、观测窗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 闭(冶金企业下同)。(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Ac)D炉、VD炉、VOD炉的操作室, 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铁水 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 台单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未采 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 立柱边线以内。注: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包括正对连铸跨和面向钢水罐行 走路线两个方向。(6)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 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或者 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注:“安全防护要求是指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 罐冷修工位的罐体外壁(靠近罐体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一侧), 与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间距大于等于15米;钢水罐热修 工位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还需设置高度大于等于2米,宽度超 出热修操作工位1米以上的实体墙(图4-4);实体墙与吊运工艺极限边界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3米。图4-4钢水罐冷(热)修工位和铁水罐冷修工位示意图(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 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 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解读】L判定情形:(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 米以内区域,存在积水。,(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 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 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 道,存在积水。(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 存在积水。2.除外情形:(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 米以内区域潮湿。(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 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 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 道潮湿。(3)生产期间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 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滚动状态。(4)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闷渣和电弧炉炉下热泼渣的排水沟 (井)内积水保持滚动状态。(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 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解读】L判定情形:(1)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 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2)漏钢回转溜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维护。注:回转溜槽设置要求包括溜槽本体使用钢板焊接,内部 使用耐火砖或者耐火材料砌筑,溜槽一端延伸至事故钢水罐上 方,另一端应在不影响中间罐车正常行走状况下尽量靠近中间 罐车本体一侧,且端头封闭;维护要求包括内部无堵塞、无积 水。连铸机设置单侧漏钢回转溜槽即可。(3)中间罐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中间罐满罐 容量。(4)钢锭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槽、坑)。注:钢锭浇注坑不得作为事故坑。(5)连铸事故钢水罐或者钢锭模铸事故钢水罐(坑、槽) 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钢水罐满罐容量。2.除外情形:(1)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艺,未设置漏钢回转 溜槽。(2)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艺,其事故钢水罐设 置在连铸平台下方的车间内零米地面。.(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 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 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 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解读】L判定情形:(1)转炉、AOD炉的氧枪自动升起未与氧枪氧气压力、冷 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水冷副枪自动 升起未与副枪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 炉体倾动未与水冷氧枪或者副枪的进出水流量差联锁。(2) LF炉的水冷钢包盖,电弧炉水冷炉壁、水冷炉盖、 水冷氧气顶枪、竖井水冷件,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未设 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 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联锁。(3)电弧炉水冷氧气顶枪的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 报警装置,未与顶枪自动提升和中止供氧联锁。(4) VOD, CAS-OB. IR-UT. RH-KTB等精炼炉的水冷氧枪 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氧枪自 动提升和中止供氧联锁。2 .除外情形:使用雾化水(压缩空气和水的混合物)冷却工艺,且设有 雾化水循环供水水箱和实时监测水箱内水位差的电弧炉,未设 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 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 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 压力值的。【解读】L说明:“设备设计压力值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炉顶放散阀联锁 自动放散的最大压力值。3 .判定情形:(1)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 高工作压力设计值。(2)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3)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 备设计压力值。(4)炉顶放散阀阀盖拴拉固定。4 .除外情形:单座高炉的炉顶放散阀数量大于等于3个,生产期间至少 有2个炉顶放散阀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 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 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 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 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解读】L说明:1 1)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 是指高炉、转炉、焦炉、竖炉、竖窑、连铸、矿热炉、煤气除 尘器、煤气柜、加压机、抽气机、混合装置和煤气加热炉、退 火炉、预热炉、点火炉、枯燥炉、热风炉、回转窑、发电设施。2 2) “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指焦炉 地下室、加热炉地下室、退火炉地下室、煤气柜进出口管道地 下室、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