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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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市场环境,促进测绘单位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组织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发布,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的信用采集、信用库更新等工作。第五条 激励测绘单位获得良好信用评价。鼓励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第二章 信用的征集第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指测绘单位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指测绘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七条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信息;(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监管信息;(四)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信息;(五)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依法提供的信息;(六)其他与信用有关的社会信息。第八条 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征集:(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二)测绘地理信息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信息共享;(三)测绘单位申报;(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五)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举报);(六)人民法院公布的终审判决、裁定;(七)其他合法途径。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除外。第十条 测绘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测绘单位自行录入填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及时申请信息变更。基本信用信息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良好信用信息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录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以下列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通报文件;(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对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第十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由测绘活动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并在该信用信息产生10日内报送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不良行为信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分送至自然资源部及该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三章 信用的评价第十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为测绘单位赋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基础分值为80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即A、B、C、D、E。信用分95的为A级,85信用分95为B级,70信用分85为C级,60信用分70为D级,信用分60为E级。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直接确定为E级信用单位:(一)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失泄密事故,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发生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影响较大的;(三)在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中5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第四章 信用的发布第十六条 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时更新。第十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1年(良好事项有明确有效期的,与良好事项有效期一致)。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2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和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再参与信用评价,将其转为长期保存信息予以保存。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可通过平台自由查询,不设身份条件限制;超过发布期限信用信息的查询,应当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查询申请书(明确查询目的和必要性);(二)查询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发布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和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届满3年后,不再提供查询。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可以从平台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信用等级、有无处罚信息等,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线下出具良好信用证明。第五章 信用的使用第二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查询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依据本办法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信用管理实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红黑名单制(以下简称红名单、黑名单)。A级信用的测绘单位自动纳入红名单,在平台予以推介;E级信用的测绘单位自动纳入黑名单,在平台予以曝光。测绘单位被纳入黑名单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测绘单位,说明事由、依据以及救济措施等。第二十二条 对A级信用的测绘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一)降低“双随机”检查频率和减少专项检查次数;(二)在政府投资为主的测绘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其他市场主体可参照给予优惠或便利;(三)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奖中,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考虑;(四)其他应当予以鼓励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D级及以下信用的测绘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一)提高“双随机”检查频率,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检查或者抽查力度;(二)不授予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有关荣誉;(三)其他按规定应当采取的惩戒性措施。第二十四条 对E级信用的测绘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一)对测绘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二)在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测绘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不予考虑;(三)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方可以据此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四)不得进行资质升级、业务范围增项等业务。第六章 信用的修复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认为被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通过平台向市县级自然自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其他查询者发起申请的,需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有误的,测绘单位应当提出更正申请,经市县级自然自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更正。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测绘单位认为其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测绘单位不主动申请的,披露期届满5年后,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发起核定。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信息处理、信息修改、信用修复等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的核实处理。需提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10日内确认处理意见。信用修复申请调查核实期间,不停止对该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测绘资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30日内做出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对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披露或故意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的;(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反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序号信用信息计分标准1良好信息获得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表彰的,获得吉林省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表彰的,加10分。获得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委、吉林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表彰的,加5分。获得吉林省市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表彰的,加5分。获得国家级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第一等次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加3分;获得国家级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第二等次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加2分;获得国家级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第三等次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加1分。累计最高分5分。获得国家级质量嘉奖或表彰的,加2分;获得吉林省省级质量嘉奖或表彰的,加1分。累计最高分5分。2不良信息(一)行政处罚信息因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不良行为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扣20分;其他行为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扣5分。因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扣10分。不履行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扣10分序号信用信息计分标准3不良信息(二)测绘监管信息各级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质量检查中,质量判定为不合格,被责令整改的,扣20分;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检查其他方面不合格,被依法责令整改的,扣10分;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检查其他方面不合格,被依法责令整改的,扣5分。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中,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判定为不合格,被依法责令整改的,扣10分。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不配合信用信息征集,隐瞒、拒绝或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被依法责令改正的,扣10分。申请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信用管理等事项材料弄虚作假,被依法责令改正的,扣10分。未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工作的,被依法责令改正的,扣10分。未依法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被依法责令改正的,扣10分。加工、处理、使用和保管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