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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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doc
附件2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二章 记录主体、方式第四条 执法单位正式在编执法人员,并通过吉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形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两种方式可分别使用,也可同时使用。(一)文字记录形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二)音像记录形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设备记录执法全过程。第三章 设备使用及适用范围第六条 执法人员每天进行执法活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调好设备时间。执法时因执法记录设备电量,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况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第七条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二)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三)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四)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第四章 记录内容保存归档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办公室负责统一专柜(机)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本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存储。保管人员应定期将声像资料整理后集中存储保管。第十条 保存归档文件应确定标明执法支队(大队)、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下设年、月、日三层子文件夹,以案件当事人和案由为名称,将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严格管理。第十一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涉诉、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五章 记录内容的使用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第十四条 执法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证据的,经市局分管局长同意,由法规处和所涉案件承办部门统一提供。第十五条 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第六章 记录设备管理第十六条 各执法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及影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 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七章 监督考评第十八条 各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第十九条 监察支队(国土、规划)负责对全局各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以及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