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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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使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精神,立足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1.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依据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上述四类房屋的批准文件);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已出售且已入住或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016年年底以前已出售且已入住或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4.工业企业房屋,2016年年底以前建设完成,且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的;5.其他经市、区政府确定存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房屋,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进行认定。二、处置措施(一)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城镇住宅的不动产登记1.关于补办用地手续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等项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以及其他确定为历史遗留建设项目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供地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获得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地价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2.关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符合规划条件,达到规划核实标准,能够补办规划核实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在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进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规划的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其承继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补办规划核实手续。3.关于解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消防手续的问题(1)能按规定补办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报建报批手续不全或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综合类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甲级设计院根据检测报告,对房屋安全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房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2)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项目,能够补办消防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报消防验收。确因建成时间较早不具备补办条件的项目,消防验收实行容缺机制,视工程具体情况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前期要件进行容缺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适用规范时间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间为准,消防验收以审查合格的图纸时间为准。不具备消防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进行消防安全评估,验收部门依法进行验收或备案。4.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开发主体或开发建设有关单位灭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代为办理项目的首次登记,并配合办理转移登记;开发主体或开发建设有关单位灭失的,无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并指定机构或组织代为办理项目的首次登记。房屋买受人可持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款缴款凭证等能够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的申请材料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5.关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已经破产、解体或改制重组以及灭失,承租户无法参加房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公有住房有房屋所有权登记,但产权单位已经破产、解体或改制重组的,一是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为承租户申请办理房改手续和不动产登记;二是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继承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放弃产权的,可以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代售公有住房,申请办理房改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公有住房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无法确定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灭失的,可以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售公有住房,申请办理房改手续和不动产登记。6.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按政府性基金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推送缴库)和相关税费。同时,在不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应追尽追”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组织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成立征缴工作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征缴工作方案,对欠费企业及时启动税费征(追)缴程序。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途径督促其尽快办理补缴;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但出具限期缴清承诺的,土地出让价款等收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对恶意拖欠的纳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依法限制其在本地从事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直至清出房地产市场领域。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工业企业房屋不动产登记符合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业企业房屋,由企业申请,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属地部门对该企业项目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园区)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土地权属、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工业企业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意见表。涉及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消防安全手续办理,可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三、相关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建立协调会办机制,由区级相关领导领衔,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具体问题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会商会办,如遇有重大事项或法律规定明确规定须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同时,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工作流程,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合法化,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避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等房屋,存在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附件:工业企业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意见表 10 附件 (参考范例)工业企业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意见表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企业全称) 年 月 日项目名称××××××项目/厂(房屋所属项目/厂区)企业名称 ××××××公司(房屋所属单位)项目位置××××××(房屋所属项目/厂区的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基本情况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批准时间2011.3.9建筑总面积()3000 占地总面积()3000 现场图片发改部门(是否符合国家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年 月 日自然资源部门(该项目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年 月 日生态环境部门(是否满足环评验收要求,具备生产条件) 年 月 日应急管理部门(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年 月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消防要求) 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已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生产经营) 年 月 日审核意见: ( 经组织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等属地相关部门现场核实、研究审议,该企业项目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园区)产业政策要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土地权属、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满足要求。是否同意上述房屋列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 公 章:属地政府(管委会公章) 年 月 日说明:1.申请人对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需承认法律责任2.申请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业企业房屋,需满足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