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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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汕头市澄海区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汕头市澄海区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按照“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格局,为推动澄海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吸引广大投资者来澄投资兴业,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办法出台实施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本办法奖补对象:(一)汕头市澄海区新引进或增资扩产的项目,属于汕头市“三新两特一大”产业,新投产首个完整年度产值超5亿元(以澄海区统计局数据为准,下同)的招商引资重特大制造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在澄海区注册独立法人,经营地、纳税地在澄海区范围内,2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澄海区、不改变在澄海区的纳税义务。(三)与我区签订项目协议(以下简称为协议)并明确投资项目的经济指标和协议各方的责权利。第二条 办公厂房租赁支持。项目在我区租赁区属国有、企业或下属企业自持的通用厂房,在办公、厂房、宿舍及配套设施全部交付使用之日起前3年租金全免,第4至第5年租金减半。由厂房出租方与项目方签订租赁协议,其中全额租金标准(含研发、厂房、宿舍)可参照企业入驻园区相应租金标准。上述第5年后项目运营期内继续执行企业入驻园区内出台的相关租金优惠政策措施,具体依据租赁协议。第三条 项目发展奖励。项目自投产运营后的三个完整区统计核算年度,达到本办法约定的投资产出指标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第一个完整核算年度项目年产值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年产值超过5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二个完整核算年度项目年产值达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年产值超过5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80万元奖励;第三个完整核算年度项目年产值达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年产值超过5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60万元奖励。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自投产后5年内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改项目,按规定认为属于可实施技改奖补的设备款,上级已按程序给予补贴但不足上述设备款20%的部分,由澄海区财政予以补足。第五条 项目物流支持。项目自投产后5年内,项目确需从汕头市广澳港以外港口出口项目自产产品,且上述项目自产产品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项目全部自产出口产品计算,对项目自产出口产品从澄海区项目厂区到国内港口(不含广澳港)的实际陆运物流费用(凭发票)的50%给予扶持奖补。上述五年关于该项的每年奖补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第六条 奖补认定基本流程。申请认定为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需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所在企业按程序提交申请。项目所在企业按程序要求向属地园区管理机构(无园区管理机构的由属地镇、街道受理)提交奖补申请,由属地园区管理机构(无园区管理机构的由属地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工信局,区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开展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实施。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约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相关企业或个人承担。第八条 本办法项下所有具体事项的实施,均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如遇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影响到具体事项的实施的,以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为准。第九条 项目产值等指标没有达到协议要求的,企业须无条件退回当年度对应区级奖补资金。若企业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将撤销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资格,企业须无条件退回涉及的区级奖补资金。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办法有效期内经程序认定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约定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到期后澄海区继续履行完成经认定项目的本办法约定事项。本办法由澄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