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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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docx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S)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结合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第五条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1)。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第九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第十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十一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二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四条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自治区教育厅对高校评审结果统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附件67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民族入学时间基层单位专业攻读学位学制学习阶段口硕士学号口博士身份证号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手签):年月日推荐意见推荐人签名:评审情况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年月日基层单位意见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基层单位公章)年月日培养单位意见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培养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7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并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第三条高校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第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附件8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自治区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二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S)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执行等情况,确定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第五条高校分配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自治区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自治区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8-1)。第七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工作。第九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第十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资料。第十一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二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三条对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四条高校将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于10月25日前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并统一公示。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自治区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附件87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民族入学时间基层单位专业攻读学位学制学习阶段口硕士口博士学号身份证号申请人签名(手签):年月日推荐意见推荐人签名:年月日评审情况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生日F1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一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基层单位意见自治区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基层单位公章)年月日培养单位意见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一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培养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9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学业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或盟市教育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第四条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五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六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第八条高校应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九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条基层单位学业奖学金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