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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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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docx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第七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 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 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科技 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科学技术进步H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 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 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统筹发展和安全,深 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点, 以科技强省服务科技强国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创新体制,完善科学技术政 策体系,健全科学技术工作机构,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保障科学技 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 步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 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崇尚科学的社会 风尚。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 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 化素质。第七条本省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推动军民共 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支持军民创新资源共享、技 术交流和成果双向转化应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 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国家战略和 高质量发展需求,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统筹规划和 组织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 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 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规模,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建 设基础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支持 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增 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 设施,开展有组织、建制化的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个人等出资设 立联合项目,开展基础研究。第十二条本省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服务国家重大战 略需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分类建立前沿引领技术推动 型、现有优势技术升级迭代型、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型、瓶颈技术攻 关型需求清单并动态更新,有组织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实施 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技术攻关 项目,取得原始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三条本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围绕现代农业生 物技术、绿色智慧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命健康 等重点方向开展农业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强化重点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 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挥农业 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动农业科技 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农 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推广机构、高等学校、农业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等,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促进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 发及应用,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科技领军企业和专业机构建设中试基地,开展概念验证、 中试熟化和小批量试生产,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 转化。第十五条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 制,拓宽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业通道。鼓励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横向 经费管理制度,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六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投资 兴办或者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企业创新 创业基地等服务平台和载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 地,以及融资、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等市场化配套服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 各类机构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引导建 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十八条 本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 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 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 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加 大技术研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落实研发设备加 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政策规定,多渠道拓宽创 业投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给予支持。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 展技术合作与交流,通过自主实施、许可、购买、转让、作价入股 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对于转化、孵化、产业化产生一定规模直接 经济效益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以及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 等活动,激发创新活力。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 展不同层次、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构建长效合作机制,联合建 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协同推进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 果转化。鼓励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 量、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 力。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 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建立科技型 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规 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支持 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 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科技领军企 业,可以运用财政资金予以相应的奖励或者补助。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 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 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指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企 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 心技术攻关,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能力。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统筹规 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以国家战 略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科 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科技需求。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平 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利用 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估制度,坚持科技创新 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引导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 类制定绩效目标,建立健全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体现科 技成果产出与应用、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技术服务等方面成效,评 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等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发展新型研 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在运行机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 投资融资等方面探索创新,支持新型创新主体融合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在承担政府项目、引进和培 养人才、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九条 本省统筹优化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科技 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企业家人才、卓越工程师和大国工匠等 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的人 才引进与培养多元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引 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优化科学技术人才发展环境,为科 学技术人才提供服务保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基础教育中 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化高 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创新人才培养的结合,支持高等学 校、职业技术学校、企业、社会教育机构等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和高技能人才。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 学技术人才引进机制,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引进急需 紧缺的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学校和企业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多主体联合 聘用等方式引进人才。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服务 基层、服务企业的激励机制,引导科学技术人员向生产科研一线流 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 入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选派的科学 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申报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 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支持。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科学技术 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条件、成果转化、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政策 支持,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 便利化服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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