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docx
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 省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施工、 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3条【海绵城市定义】 本办法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 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 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4条【建设原则】 市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 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保护与修复城市生态,蓝绿灰措施相 结合,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第5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 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 主体,应当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统筹推进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 作,协调解决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6条【机构设置】 市、区政府成立两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海 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绵办,下同),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 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第7条【各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 承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和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项目立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投资合理性进 行审查。丘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财政政策,按照规定统筹保障海绵城 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的有关资金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 规划,配合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规划管控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 让、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管理等部门在项目策划、规划设计、 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项目建设管控流程,载明 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指标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 协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设计第8条【标准制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本行业的海绵城市技术规 范、标准;在制定规划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 求。第9条【建设理念】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 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以及发展策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 重要指标。第10条【规划协调】 编制或者修编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 所需的空间布局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经市 政府批准后实施。第条【规划衔接】 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衔接湛江市海绵 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编制城市更 新单元规划时,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合理 布局海绵城市设施。第12条【专项规划】 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竖向等 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协同,合理确定雨水滞蓄空间、 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全面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建 设要求。第13条【城市开发】 在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策划方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阶 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洪涝安全风险,由土地权属单位作为主体,开展洪涝风 险专题研究。在项目策划阶段,重点评估地块所处区域的洪涝风险等级,结合地块建设用 途进行选址适应性分析。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阶段,根据地块洪涝风险等级,科学合理规划场地竖向, 因地制宜选取“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组合,增强雨水就地消纳 和滞蓄能力;落实区域防洪排涝标准和排水防涝设施,评估防涝能力。第14条【豁免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项目类别由市海绵办会同有关 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属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类别的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 管控指标不做强制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应做尽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 求。第15条【明确海绵化】 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 展海绵化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时,应当载明该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第16条【建设项目设计建议责任】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第17条【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海 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计算书(雨污管道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设 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表等)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第18条【评审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时,应当加强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并将审查结论 纳入总体审查意见。海绵城市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 行修改完善。第19条【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海绵城市技 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项目海绵城市设计,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不得降低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海 绵化设施的建设标准。第20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 绵城市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应当按规定程序 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第三章建设管理第21条【三同步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 设,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核实验收和移交 运营。第22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施 工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 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工作,并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路面积 水控制等各项评价内容的监测提供便利。第23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 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设计图纸中海绵化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等内容。施工单位在项目海绵化设施建设中应当使用经检验、测试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 过程应当形成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时提交海绵化设施建设竣 工资料。第24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化设施施工 的监理职责。对海绵化设施中的隐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切实保障旁站、平行检 验、巡视频率等监理力度,确保项目按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海绵化设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 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第25条【验收阶段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 有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步开展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 绵城市设施建设合格与否的结论。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 城市设施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四章运行维护第26条【移交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化设施 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行维护 责任主体。建筑类项目中的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所有 权人不明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由辖区政府指定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市政公用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化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相应项目的管理 单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第27条【维护单位责任】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 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化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 位应当按照原标准予以恢复。第28条【维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非法 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的,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化设施的,应当向海绵化设施运 行维护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及时对原海绵化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 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化 设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第29条【财政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行 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行和维 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第五章监督管理第30条【监督管理主体】 市海绵办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 政府(管委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每年定期对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达 标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第31条【部门监督责任】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 市更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责通过行政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技术 审查等方式对所辖行业建设项目的海绵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日 常监督管理,并定期向本级海绵办报告。第32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 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第33条【部门法律责任】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 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34条【时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由市海绵办 负责解释;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市海绵办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完善和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