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docx
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 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 (海府规2022) 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海口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若干政策措施有 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 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等 创新平台。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条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建设市级研发机构,筹建的 市级研发机构在认定通过后按研发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事 后补助,最高30万元。第四条鼓励企业申报省级研发机构认定,对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根 据省补助金额按照IJ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五条 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在海口 设立或联合设立国家级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研发机构 给予一定补贴奖励。(一)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补贴奖励, 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兑现拨付;(二)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贴奖励;(三)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转 移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奖励。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 扶持”的原则,以获得最高级别认定的扶持标准执行,不再另 行给予扶持:(一)由同一主体在同一年度申报两级或以上并获得认定 的。(二)已认定为较高级别后,再认定为较低级别的。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市级研发机构资金补助申报条件:(一)研发机构经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通过认 定;(二)符合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海口市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八条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配套奖励申报条件:(一)省级企业研发机构依托单位为注册地址在海口的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二)申请配套奖励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须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经海南省科技厅或有关厅局批准设立(认定);(三)符合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第九条国家级研发机构补贴奖励申报条件:(一)国家级研发机构依托单位为注册地址在海口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申请补贴奖励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由国家科技部及有关 部委上年度批准设立(认定);(三)国家级研发机构需落地海口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和标 准要求完成载体空间建设,组织架构和功能条件配套完善,管 理制度健全。第四章申报流程第十条申报研发机构扶持资金按提交申请、审核公示、资 金拨付的流程组织实施,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向海口市科技 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科技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并集中审核拨付。第十一条申报市级研发机构补助资金按每年发布的海口 市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实施。第十二条申报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配套奖励资金所需材料:1 .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配套奖励申请表;2 .省级科技部门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3 .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申报国家级研发机构补贴奖励资金所需材料:1 .国家级研发机构补贴奖励申请表;2 .国家级研发机构申报材料;3 .国家科技部批复、(验收)认定文件复印件;4 .国家级研发机构有关建设方案、合作协议及任务合同书 等材料;5 .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十四条扶持资金应当用于研发机构的科研基础条件建 设以及课题研究、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运行费用支 出,但不包括厂房、实验室等不动产的建造费用。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 金管理,对扶持资金款项,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 用,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 计资料。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 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三年。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