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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副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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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副本(1).docx

    第四章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确保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订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省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执法权的部门,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 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 用本制度。3 .适用原则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 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的行为实施行 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及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 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4 .适用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 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 各种违法行为,按每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及轻重程 度,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细分具体适用情 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 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所列应当“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 重''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5 .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 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的行为实施行 政处罚,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情形,适用山东省石油天 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 .裁量执行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应当根据本制度确定的适用情 形,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裁 量建议并说明理由,阐明依据。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 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条款规定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 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 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 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订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 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 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护措施的。2、涉及的相关条款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 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 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 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 告。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 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 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 造或者停止使用。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 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 急救援演练。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 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 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 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3、适用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然不改正的违法行为。4、裁量类型对罚款幅度的裁量。裁量幅度: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5、具体基准序 号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裁量基 准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 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 按要求对管道进行巡护、检 测和维修,但是未出现危害 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 事故的罚款2万元一5万元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 按要求对管道进行巡护、检 测和维修,出现危害管道安 全的情形或者隐患、事故的罚款5万元10万元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 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 者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不及 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 用,但是未发生管道事故的罚款2万元一5万元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不及 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 用,导致发生管道事故的罚款5万元10万元3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 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的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 修复、更新管道标志的罚款2万元一5万元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 设置管道标志的罚款5万元10万元4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 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提交 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罚款2万元一5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不按要求整改的万元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 备案的罚款5 万元10万 元5未制订本企业管道事故应 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 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未 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的罚款2万元-5万元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未 制订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 预案的罚款5 万元10万 元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 危害的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 轻一般事故的罚款2万元一6万元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 减轻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危害,或者未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升 级的罚款6 万元10万 元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 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采取 了安全防护措施,但是未满 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罚款2万元一6万元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未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的,或者发生管道事故的罚款6 万元10万 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 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条款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 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 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涉及的相关条款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 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 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 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 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 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 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 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 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 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 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 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3、适用情形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4、裁量类型对罚款幅度的裁量;裁量幅度:单位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个人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5、具体基准序 号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后继续实单位:罚 款1万元 -5万元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施违法行为的个人:罚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款50。元8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1000 元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单位:罚采矿构成安全隐患 的,引发管道 事故的款5万元-10万元 个人:罚款1000元-2000 元9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 域范围内,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 为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后继续实 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罚 款1万元 -5万元 个人:罚 款50。元 -1000 元损坏管道的, 构成安全隐患 的,或者引发 管道事故的单位:罚 款5万元-1。万元 个人:罚款1000元-2000 元10除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 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 作业外,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 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实 施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 水下爆破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后继续实 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罚 款1万元 -5万元 个人:罚 款50。元 -1000 元损坏管道的, 构成安全隐患 的,或者引发 管道事故的单位:罚 款5万元-1。万元 个人:罚款1000元-2000 元11非因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 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进 行采石、采矿、爆破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后继续实 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罚 款1万元 -5万元 个人:罚 款500元 -1000 元损坏管道专用 隧道的,构成单位:罚 款5万元安全隐患的, 或者引发管道 事故的-1。万元 个人:罚 款1000元-2000 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 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条款规定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 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 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 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 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涉及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 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 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 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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