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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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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黑体为新增内容,料体产物槽为删除内容,楷体为修改说明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行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和保护传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文物 建筑开放导则、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说明:原办法第一条。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2021年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 承的意见,本条结合更新;2.补充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 物的活化利用。本办法所称文物活化利用,是指在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 确保文物安全g塔遵守法律法规忸前提下,遵循保护第一、 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 物工作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适度的原则,通过延 续、改善不可移动文物原有功能或赋予新予适当的当先适应 现代生产生活需要的新功能,以彰显不可活动文物价值的不 可移动文物保护方式。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养,是指在不改变不可移动文物所有 权的情况下,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 公开征集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委托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在约定期限内承担保护、管理、维修受托不可移动 文物的义务和行使使用受托不可移动文物获取收益的权利 的文物利用方式。(说明:合并原办法第二条、第三条。1.2023年,全国 文物工作会议确立“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 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集中体现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本条结合最新方 针进行更新。2.强调文物活化利用应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确 保文物安全,可赋予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的新功能;3.删 除“文物认养”相关条款,理由:“文物认养”缺乏上位依 据,在广州未有实践。)第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时,可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向公众开 放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文物开放 利用情况,及时制止损害文物的利用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 规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督促文物保护管理责任 人整改。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文物的研究阐释工 作,鼓励持续挖掘阐释文物的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 涵,结合文物的开放利用,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说明:原办法第九条。1.结合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 明确文物开放利用要求;2.结合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 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及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明确文物 价值阐释要求。)第三条文物活化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彰显文物价 值,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适 度的原则。(说明:删除原办法第三条,合并至第二条。)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 对全市文物活化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活化利 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吏城乡建设、公安、教育、 民族宗教、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园林、城 市管理衣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应加强 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A 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纳入工作计划,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及 活化利用工作。(说明:原办法第四条。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党 史研究机构的职责,根据机构改革,修改相关部门名称。根 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市城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反馈意见进行职责修 改。)第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为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 责任人;不可移动文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 任人;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可移动 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按照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确定保护管 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文物,并承担 文物活化利用管理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可以通过直接指定或公开 征集认养人、委托他人、出租不可移动文物给承租人的方式 实施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委托管理' 出租等方式实施不 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委托管理、出租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 将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告知被委托人、承租人,并监督被 委托人、承租人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责任。依法转让也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人法让人应 当将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告知受让人,不可移动文物取方 管理责任人身份由转让人也让)转移至受让人,并通过书面 协议予以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可以开展文物活化利用或通 过出租不可移动文物给承租人的方式实施文物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作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管理责任人,可选择认养人、被委托管理人、承租人。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确定认养人、被委托 人、承租人之后,应当监督认养人、被委托人、承租人认真 履行文物保护责任。(说明:原办法第五条。1.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对 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2.根据专家论证会 意见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实施文物活化利用的方式及职责 要求。)第六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开展文物活化 利用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应遵守下列要求:(一)鼓励延续文物原功能,赋予的新功能应符合文物 保护要求,与原功能具有相容性,契合文物自身特征;(二)应充分考虑文物等级、类型和保存状况等因素, 以文物价值评估为基础,与内部布局结构及整体环境相适 应,不得超出其安全承载能力,禁止破坏性利用。(三)应符合社会需求,注重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 社会效益。(四)应达到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 达到的,应由二保护管理责任人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 实施不低于改造前水准的安消防措施;(五)应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加强文物利用过程中的 安全教育和行为管理,制订应急措施和日常保养维护措施, 禁止进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六)挖掘文物活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途径,可与社会 服务、社会教育、文化创意传播、旅游等产业相结合,优先 用于陈列展览、旅游观光、文化创意、文化研究、科技孵化、 众创空间等方面。(七)支持对文物及其周边历史文化遗产成片连片利 用,打造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化遗产廊道,推介以文物 资源为载体的文化地标和文明标识体系。涉臬开展多个不可 移动文物或集中连片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的,涉及文物保护行 政许可的,政可移的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可应制订文物活化 利用整体方案报送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七)不可移动文物涉及革命文物的,其活化利用按照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 执行。 U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不得涉及以下情形:L与街区功能定位相悖或与传统风貌不协调;2 .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3 .其他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情形。(说明:原办法第六条。1.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 馈意见、依据“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明确文物连片成 片利用要求;2.合并原第七条,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有明确规 定,从其规定;3.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活化利用文物要求, 删除禁止性描述。)第七条加强对革命文物的活化利用,实施革命文物保 护利用工程,将红色革命文物作为传承和弘扬革命传统教育 的示范区,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中小学教育、干部教育 结合,不断增强革命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加强对革命文 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工作,做好馆藏革 命文物的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加强对与海上丝绸之路相 关的文物古迹的活化利用,通过文化展示、文化创意、旅游 服务,构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合作交流平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众推介具有广州特色的、 有代表性的文物古迹,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历史例证、旅游 观览、宣传教育作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梳理乡村不可移动文 物,制定公布乡村可开发文物建筑资源目录,加强乡村不可 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实施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展示提升工 程,保护和发掘利用在历史街区、特色小镇和传统村落中的 文物建筑,配合城市更新改造,提供更多公共文化服务空间。(说明:删除原办法第七条,对革命文物的活化利用要 求合并至第六条,推介广州特色文物要求合并至第九条。)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不可 移动文 物的活化利用:一)鼓励进行文物活化利用试点,创新文物活化利用 模式。(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 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利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所有权人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四)市、终尾蚊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通过政府 统筹、委托管理' 政企合作' 出租、以修代租等方式对国有 不可看动文物进行合理利用。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 20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保护管理责任人定期组织对文 物保护利用状况开展评估。采用政府统筹' 委托管理' 政企合作的方式,按规定与 保护管理责任人协商后开展合理利用。对需要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采 用以修代租的方式,按规定通过协商将修缮资金作为租金的方式予以合理利用。采用出租方式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最长 为20年。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市直萱公房经市 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出租,直管房经营管理权已下放区政府 的,经区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出租。(-)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直管房从事公益类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予免租金使用。(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直管房从事非公益类的 (有历史租户居住的除外),租金标准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或有资质的社会评 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公开招租底价。非公益类中 从事市政府鼓励的业态,可以给予一年的免租金期,第二年 开始租金可以减半收取。()享受以上租金减免优惠或协议出租的,不得擅自 转租或改做其它用途。(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在出租国有不 可移动文物前,须书面告知承租人文物保护的相关责任义 务,或将相关要求列入租赁合同,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与 承租人退出机制,并签订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书。(五)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 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文物活化利用方面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社会专业人士或专业机 构提供文物活化利用事务咨询与技术服务。(说明:原办法第八条。本条主题为明确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活化利用措施。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明确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活化利用的方式、年限等具体要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反馈意 见落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直管房出租要求。)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以保护为前 提,利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 文 化研究,开办展览馆' 博物馆及其他形式对文物进行科学合 理的活化利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活化利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采取收购' 产权置换、 出租等合法方式进行保护利用。(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出售政府给予修缮 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收购。()鼓励依法通过流转' 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 筑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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