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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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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docx

    附件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维护 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 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测绘地 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 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的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县 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 础测绘成果,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规定执行。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基础测 绘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基础测 绘成果的共享和统筹利用。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具体 单位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提供。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做出 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二章成果提供范围第七条使用下列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省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一)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涉密基 础测绘成果;(二)省级基础测绘项目产生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八条使用下列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设区的市、县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一)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 果;(二)本级基础测绘项目产生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九条申请人可按照便利原则选择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跨行政 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到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 部门办理。第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测绘地理 信息成果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三章成果申请受理第H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 下列申请材料:(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 用目的的材料;(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 任书(见附件2);(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 印件;(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 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 审批机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 供使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 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 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或者同时向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 门申请。第四章成果审批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 者实地核查。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 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件4),并抄送申请 人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需要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 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可通过建立共享机 制提供,提供程序和方式按照共享机制约定执行。尚未建立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 基础测绘成果,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二)属于政府部门的,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 合同书等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如无上述材料,应提供单 位公函,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属于军队单位的,应当提供战场环境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 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审核介绍函简要说明使用目的、 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 任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尚未建立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 基础测绘成果的受理、审查、决定及送达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 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成果提供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 人持决定书、申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两份山 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见附件5)到基础测 绘成果保管单位领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非申请经办人领取涉 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和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依据决定书 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对提供情 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第二十条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应采用数字水印、安全控制等必要技术手段,加强地理信息安 全防护,实现可信分发、可控使用。第六章成果使用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 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 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二)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 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转让 或者转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三)被许可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 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项 目完成后及时按规定销毁或督促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对 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规定执行。(四)被许可使用人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 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被许可使用人解散时,应当将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规定销毁或交回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二十二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 作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遵守保密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第七章成果销毁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 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 行可追溯管理。第二十四条 准予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 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 至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 销毁。确有销毁困难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所 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严禁自行销毁。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行 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管,每年对申领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单位的使用、管理和销毁情况进行检查、抽 查。第二十六条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纳入第 二年检查范围。对存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和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应当加大抽查比例 和频次。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使用人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 测绘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措施未落 实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 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收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将有关线索 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 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 绘成果,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属于测绘资质单位,有以下情形的, 还应按照有关程序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 础测绘成果的;(二)拒不接受和配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监管的;(三)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 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第三十条审批机关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在涉密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 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在线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涉密基础测 绘成果审批、提供和监管等信息的登记、保存、统计、运用和 共享工作。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山东省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事项 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 62号)山东省国土资源 厅关于做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 (2018) 85号)同时废止。附件: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2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3 .保密管理条件提交材料说明4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5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申请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法 人或者其他 组织)统一 社会信用代 码是否首次 申请口是 口否是否取得 测绘资质口是 口否资质证书编号单位性质党政机关口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口私营企业军队单位其他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办人电话 (手机号)经办人 电子邮箱申请人负责保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机构情况保管机构 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保管人员 姓名联系电话 (手机号)电子邮箱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相关内容使用目的预计使用 期限 (精确到 月)任务来源任务名称任务来源单位成果应用领域使用目的 说明材料名称申请成果 名称种类、范围 及数量申请人 承诺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严格遵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盖章):年 月 日注:本申请表审批部门、申请人各一份留存。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 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基础测绘成果合法、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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