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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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适用 2018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人气:14510发布时间:2018-01-02 摘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14 代替 GB/T16180-2006 20140903 发布 2015-01-01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 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完整全文版(适 用于2017)工伤赔偿标准网(WWW)整理了最新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完整全文版(适用于2017),网上多为阉 割版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没有附 录或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 个大杂烧,全身各个部位混杂在一起不容易找到你的伤情与之对应的级别。而附 录正好把全身各个部位分开,很容易找到你部位对应的级别。且全国各地专家评 残大多数也是按几个科门来的如骨科门、眼耳鼻喉门、精神科门等。他们基本按 附录来评定,如深圳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依据,都写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 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附录几,的哪个表,评定为几级。 大家可对照你的受伤部位通过附录找到相应的科门,来判断自己大概几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 代替 GB/T16180-20062014-09-032015-01-01 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 、乙 、 刖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 一级5.2 二级5.3 三级5.4 四级5.5 五级5.6 六级5.7 七级5.8 八级5.9 九级5.10 十级附录A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前言返回目录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骸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睦述平、叶纹、 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 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61802014、GB/T161802006o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返回目录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GBT734I(所有部分)听力计GB/T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GBZ12职业性铭鼻病诊断标准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GBZ8I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83职业性慢性碑中毒诊断标准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T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 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 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3.2 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3.3 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4、总则返回目录4.1判断依据依据;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 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 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 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 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4.1.4医疗依赖医疗依赖判定分级: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置进行治疗;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4.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 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 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4.3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 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 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 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4.4 门类划分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e)职业病内科门。4.5 条目划分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J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 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4.6 等级划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 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 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 一级返回目录5.1.1 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 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1.2 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 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 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v5.3kPa(v40mmHg);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v5.3kPa(v40mmHg);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酎清除率持续VIOml>707molL(8mgdL)°52二级返回目录5.2.1 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 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2.2 二级条款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