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与公司集团相关法律研究.docx
一、概述()公司集团(二)集团公司(三)集团公司与公司集团的区别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及规制方式(一)立法沿革(二)公司集团规制方式三、OECD公司治理原则借鉴(-)OECD公司治理原则(二)对公司集团发展的借鉴启示四、重构企业集团法律制度分析(-)重构企业集团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二)公司法修订的建议五、结语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的组织形式也 呈现出了多样性,1991年我国开展企业集团试点以来, 公司集团及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其自身及市场发展提 供了新动能。本文就公司集团及集团公司相关内容作简 要分析,仅供参考。概述(-)公司集团L法律概念公司集团这一概念在我国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 日韩企业在世界市场范围内的崛起而受到关注。公司集 团又称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第二条之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 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 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 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该联合体 的形成有助于合理规划交易模式、降低交易成本,还可 以降低市场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有 助于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2 .法律特征(1)联合性公司集团内部成员之间通常是以公司章程约定、参与持 股等方式为联合基础,形成相对稳定且紧密的合作关系, 由两个以上的独立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或者社团法人成 员联合而成,其在组成形式上具有联合性。从法律意义 来看,其联合体内部关系为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参股/控 股公司法律关系、契约合作法律关系。这种方式可以使 得其联合体在核心公司的管理下实现各成员之间的技 术、资本、生产资料等进行更优的配置与利用。(2)非独立法人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各组织成员加入集团后,并不丧失其独立法人地位,根 据法理,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故公司集团作为 由多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或其他形式的组织联合组成的一 个联合体,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亦未赋予公司集团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各成员以自己的 名义对外从事各种交易或业务、并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集团各成员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3 ,分类(1)我国公司集团的形式我国法学界根据公司集团各成员之间联合的方式的不 同,将公司集团分为两种,即股权参与式公司集团和契 约式公司集团。股权参与式公司集团股权参与式公司集团的特征就是集团内占有核心地位的 公司对其他成员控股、单方或者相互参股,核心公司之 间相互参股。在这种模式下,类似于从属关系,其成员 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由股份参与程度决定,除股权因素 外,公司集团不会受某一成员的个别行为所影响,亦避 免了集团内部出现特权成员的问题。契约式公司集团契约式公司集团就是各成员之间依照订立的章程、协议 等契约型文件之约定组成的联合体,通常将集团内部的 议事规则等予以明确约定,各成员之间依据订立的契约 制定或执行集团内的相关事务,在理想状态下,各成员 间具有平等的地位,如契约未做特殊规定,则即使某一 成员拥有绝对的经济优势,亦无法凌驾于其他成员之上。(二)集团公司L法律概念通常来讲,集团公司是指一家已具规模化的大型公司, 该公司具有许多生产和经营的部门,资产规模庞大,掌 控者众多生产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 权益或者管理地位。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中并未对“集 团公司”其做相应定义。通常所称的某某集团公司,其 法律性质是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 .法律特征(1)独立法人集团公司是依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的相关规定所设 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的独立法人组织,其本身 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对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2)可成为企业集团中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通过股权参与或者契 约联合等形式与其他组织组成企业集团,并成为该集团 联合体中的核心企业或集团母公司。但在此种情况下有 特殊限制,即母子公司之间不可反向持股。(三)集团公司与公司集团的区别L法律地位不同公司集团是由独立法人或者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组成的 联合体,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 从事经济活动。集团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取得收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但实践中,存在在公司集团内部,占管理或者支配地位 的控制公司/母公司常通过制定统一制度或者经营决策 等方式对其内部各成员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的情况。2.组织机构不同公司集团的管理机构系由其联合体签订的章程、契约所 确定,意思自治自由,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按照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设立。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及规制方式(-)立法沿革L公司集团立法沿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市场参 与主体进行规定的公司法未对企业集团作出相关规 定,有关企业集团的相关内容散落于先后出台的各类法 规、文件之中。如1987年的国家发改委、国家经委关 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已失效),1991 年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 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 知;1992年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 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已失效);1997年的国务院批转国 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 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已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于1998年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 失效)对企业集团的定义、成立条件、组成形式等内容 予以明确;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 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 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对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及企 业集团信息公示进行明确。2020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定修订了有关企业集团的名称的规定。2022 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做了财税层 面的定义。上述各文件中,仅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集 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后该规定于2020年废止,目前仅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企业集团的定义及 其成员单位的要求予以明确。存在现行立法不足、无体 系性、无立法协调性的问题。2 .集团公司立法沿革我国对于集团公司未予以法律上的 明确,在民法典及公司法中也只是对于普通独 立的公司法人做了相应规定,集团公司则常常是以母子 公司中母公司的形式出现,通常被视为具有控股关系、 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法人主体中的股东,而忽视了集团 公司对被参股公司的控制地位(本文中对此集团公司称 为控制公司),存在一定的民商法上的法律规则缺位。(二)公司集团规制方式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公司集团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对于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规制,二是 对于公司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之间的法律规制。1.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本质上是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因此公司法中关于股 东与公司相互关系的一般规定均可用来处理母子公司关 系。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一些特殊关系,所以还从 另外两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第一,对子公司利益的保 护,主要方式为赋予董事诚信义务、实行股东代表诉讼 制度;第二,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主要方式 为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股权回购制度、赋予股东代 表诉讼权;第三,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表 现为在特定情形下要求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 任。2.关联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 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 为。我国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于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中。集中的公司股权结 构决定了不公平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控制股东自我交易领 域,我国公司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形式多样,存在于产 品销售、担保、资产收购、资金占用等公司经营的每一 个环节。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的主要适用场合就是关联交 易,法律加强对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规制。对于关联交 易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三是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三OECD公司治理原则借鉴(一)OECD 公司治理原则 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该组织于1999年5月 正式发表0ECD公司治理原则,后又根据发展情况进 行了完善,为其成员国的公司建立及治理提供了原则依 据。其大致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1 .股东的权利公司治理机制应保护股东的权利,包括基 本股东权利、参与和充分得知有关公司基本变动的决策 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权利、充分并及时 知悉有关股东大会事项的权利、向董事会提出质询的权 利、亲自或委托他人代理投票的权利。股份投资者享有 特定的财产权利,在以其投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 能够分项公司的利润,有关获得公司相关信息,并通过 股东大会以及投票表决形式对公司施加影响的权利。2 .股东的平等待遇公司治理机制应确保所有股东,包括 小额股东和外国股东,都能得到平等待遇。所有股东再 起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得到有效的补偿。投资者对其投 入的资金不会被公司的经营者、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 滥用或侵占的信心,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董事 会、经营者或控股股东有可能使用非控股股东的资金而 从事提高自身利益的活动。公司治理原则提倡在公司治 理过程中对外国股东和本国股东给予平等待遇。但是这 些原则并不涉及政府调整国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公司的 最佳资本结构在最大程度上由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决 定,由股东投票通过。3.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治理机制应承认 法律业已规定的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权利,并鼓励公司和 利益相关者在财产增收、增加岗位及持续发展等方面积 极合作,以建立起一个财政运行健康的企业。公司治理 机制应保证利益相关者的法定权利得到尊重。当法律所 保护的利益相关者权利被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当能得 到有效的补偿。公司管理机制应提高允许利益相关者参 与管理的运行机制。利益相关者参加公司管理有权获得 相关信息。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公司治理机制要确保公司所有重大 事项能及时、准确地得到披露,包括财政、运行、所有 权及公司管理的状况。披露内容应包括如下重要信息(但 不仅限于此):公司财政决算及运行结果。公司目标。主 要股份所有权和投票权。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行政人员及 其报酬。可预见的重大风险因素。有关雇员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重要事项。公司治理结构和政策。信息的准备、 审计和披露应根据账务、财政和非财政性披露及审计的 高质量标准予以进行。应由一个独立的审计部门进行年 度审计,以准备和提交财务报告方式从外部提供一个客 观的保障。信息传播应为其使用者提供合理、及时和高 效地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5.董事会的责任公司治理机制应确保公司董事会能给予 策略性的指导,对公司经营予以有效监控,并对公司和 股东负责。董事应诚信、勤勉、谨慎,为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服务。当董事会的决定会对不同集团的股东产 生不同影响时,董事会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会应 遵守相关法律并考虑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应履行特定的 重要职能,包括:审查和指导公司战略、主要行动计划、 风险政策、年度预算以及业务计划;设定运行目标;监督 各项计划的实施和公司运作;监督主要资本的支出、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