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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法复习 合同的保全 全考点[法考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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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法复习 合同的保全 全考点[法考详解].docx

    法院起诉要满足4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要有明确的被告,3要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5此法院具有管辖权。要件2345属于丽公程序。代位诉讼的行使,只能诉讼。起诉是,以自己为原告进行起诉,起诉对象是次债务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中,有独立诉讼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单独的请求。相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区别词"应当"或"可以"。法院是"可以"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管辖,由被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T殳情况下,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代位权诉讼一般争议纠纷较大,独立审判的可能性不大。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庭调查(是事实认定)后法庭辩论(法律适用),这就是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庭调查,先,原告后被告,四要件成立(一是两债权均合法且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债权的实现,有因果关系,四是次债务非专属性债权)。要有明确的被告,3要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5此法院具有管辖权。要件2345属于丽公程序。代位诉讼的行使,只能诉讼。起诉是,以自己为原告进行起诉,起诉对象是次债务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中,有独立诉讼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单独的请求。相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区别词"应当"或"可以"。法院是"可以"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管辖,由被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T殳情况下,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代位权诉讼一般争议纠纷较大,独立审判的可能性不大。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庭调查(是事实认定)后法庭辩论(法律适用),这就是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庭调查,先,原告后被告,四要件成立(一是两债权均合法且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债权的实现,有因果关系,四是次债务非专属性债权)。要有明确的被告,3要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5此法院具有管辖权。要件2345属于丽公程序。代位诉讼的行使,只能诉讼。起诉是,以自己为原告进行起诉,起诉对象是次债务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中,有独立诉讼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单独的请求。相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区别词"应当"或"可以"。法院是"可以"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管辖,由被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T殳情况下,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代位权诉讼一般争议纠纷较大,独立审判的可能性不大。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庭调查(是事实认定)后法庭辩论(法律适用),这就是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庭调查,先,原告后被告,四要件成立(一是两债权均合法且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债权的实现,有因果关系,四是次债务非专属性债权)。让要撤销。当然如果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债权的损害就不算是逃债。4是有"因果关系"。诈害债权的行为要和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有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危害债权人的债权。诈害债权的八种情形,甲享有乙100万债权已到期,乙享有丙200万债权亦到期,(说明,两个债权均合法有效且到期),乙未能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说明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乙且无其他财产,(说明乙的债权与甲的债权存在在因果关系),(这些都是谙代位行使权的构成要件是符合的)。后,甲起诉丙,行使代位权诉讼,结果乙听到后(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通知后就知道了),这种情况下,乙直接说,乙不要丙债权了 ,第二庭审,甲说,一直代位诉讼权构成要件,甲对乙乙对丙的债权均合法到期,乙怠于行使债权,乙的丙债权对甲的乙债权有因果关系,目乙的丙债权不属于专属债。丙还未进行抗辨。直接涉及的第三人,乙直接说债权消灭了,因为乙主动放弃了丙的债权。1放弃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代位权的行使清除障碍。2.放弃未到期债权。次债务权尚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诉讼。代位权提前行权是主债务权未到期,次债务权已过期并将过期。让要撤销。当然如果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债权的损害就不算是逃债。4是有"因果关系"。诈害债权的行为要和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有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危害债权人的债权。诈害债权的八种情形,甲享有乙100万债权已到期,乙享有丙200万债权亦到期,(说明,两个债权均合法有效且到期),乙未能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说明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乙且无其他财产,(说明乙的债权与甲的债权存在在因果关系),(这些都是谙代位行使权的构成要件是符合的)。后,甲起诉丙,行使代位权诉讼,结果乙听到后(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通知后就知道了),这种情况下,乙直接说,乙不要丙债权了 ,第二庭审,甲说,一直代位诉讼权构成要件,甲对乙乙对丙的债权均合法到期,乙怠于行使债权,乙的丙债权对甲的乙债权有因果关系,目乙的丙债权不属于专属债。丙还未进行抗辨。直接涉及的第三人,乙直接说债权消灭了,因为乙主动放弃了丙的债权。1放弃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代位权的行使清除障碍。2.放弃未到期债权。次债务权尚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诉讼。代位权提前行权是主债务权未到期,次债务权已过期并将过期。让要撤销。当然如果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债权的损害就不算是逃债。4是有"因果关系"。诈害债权的行为要和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有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危害债权人的债权。诈害债权的八种情形,甲享有乙100万债权已到期,乙享有丙200万债权亦到期,(说明,两个债权均合法有效且到期),乙未能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说明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乙且无其他财产,(说明乙的债权与甲的债权存在在因果关系),(这些都是谙代位行使权的构成要件是符合的)。后,甲起诉丙,行使代位权诉讼,结果乙听到后(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通知后就知道了),这种情况下,乙直接说,乙不要丙债权了 ,第二庭审,甲说,一直代位诉讼权构成要件,甲对乙乙对丙的债权均合法到期,乙怠于行使债权,乙的丙债权对甲的乙债权有因果关系,目乙的丙债权不属于专属债。丙还未进行抗辨。直接涉及的第三人,乙直接说债权消灭了,因为乙主动放弃了丙的债权。1放弃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代位权的行使清除障碍。2.放弃未到期债权。次债务权尚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诉讼。代位权提前行权是主债务权未到期,次债务权已过期并将过期。“串通延长","且知道"就是以明显低于市价购得,且受让人明知。6不能在债务人正常交易的情况下,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其交易合同。乙拖欠甲100万,甲要求乙以物抵债(即代物清偿),但乙已将物卖给了丙,债务人卖房子是有权处分(就算有担保也是有权处分),钥匙已交但未进行过户(就是还未发生物权变动),价值120万的房子90万卖出(上下浮动30%合理,即84万以下才不合理,90万是合理的),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7债务人主动异常高价买入,造成资产损失,导致债权人利益损失,诈害债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合同。乙欠甲的债,在债权到期后,乙主动向甲购买远高于市场价的车辆(高于百分之三十)。相当于乙主动再亏损给丙,这样自身资产变相转移了丙,损害了甲的权益,就是诈害债权。丙知晓只是过错。情形10欠100万,交易90万,交易方知道欠债,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情形2 ,欠100万,交易50万,交易方不知道欠债情况,也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情形3 ,欠100万,交易50万,交易方且知道欠债情况,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交易价格异常,这个市场价格基本差别不大,易判定。8无偿转让一定被撤销。合同相对性原理,甲与乙的借款合同,乙与丙的赠予合同。借款合同中,一旦债务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债务人诈害债权行为的合同。赠予合同的赠予人也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基金会公立小学的公益性组织,就不能行使赠予合同的撤销权。但是借款合同中,涉及的诈害债权行为,可以直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再次强调,单独的赠予公益组织类合同,不可撤销。但是因诈害债权行为的无偿转让,就算是转让至公益组织,债权人仍应当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总结,债权人撤销权四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债权,2债务人主观上有诈害债权的恶意,3最重要是客观上有诈害债权的行为(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4有因果关系只有债权人撤销权可以主张律师代理费。正常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第三人有过错(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受让财产或转让财产、第三人明知即有过错而已)的也要适当分担费用。除斥期间,就是加一年就行,过后就不再享有撤销权。债的担保之一,合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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