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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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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 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 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二)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 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 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 则。(四)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 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 理等。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 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 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任务申报、 分解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 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省、市县水利部门组织编制有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资金)需求的相关规划、实 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参 与,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二、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利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 理任务等。水利重大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事关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全省性专项水利建设行动。具体支持政策另行制定。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单 体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骨干排涝工程、主要江河干堤加固、新(扩)建大中型 水库工程;大型水库水闸(泵站)加固改造、新建大型灌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 现代化改造、大中型区域引调水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与治理工程;省委、省政府 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一般水利项目是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型水库加固改造、新改建小型水库、中小型水闸(泵站)建 设和改造、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全域建设幸福河湖、农村饮 水安全巩固提升、好区整治、水土流失治理、重要山塘整治、水电生态治理、水文 测站建设提升等。水利管理任务是以保障水安全和提升水利工程效益为目标,加强水利设施、水 资源、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和合理运用,以及水利改革创新等事项。主要包括涉及 安全底线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业务、农村供水工 程管护等;涉及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 利科技推广、水保水电监管、水利信息化、省级以上改革试点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 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等。三、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一)市县为重大、一般水利项目、水利管理任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专 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因素法分配和绩效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重大水 利项目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核定投资(核定资本金)的一定比例补助;一般水利项 目按定额标准采用因素法分配;水利管理任务按上年度工作业绩实行绩效补助。中央补助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二)骨干排涝重大项目按核定投资的30%补助;新(扩)建大中型水库、 大中型引调水等重大项目按核定资本金的30%补助,其中山区26县的新(扩)建 大中型水库项目,按核定资本金的50%乘以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补 助;其他重大项目按核定投资的50%乘以分类分档系数补助。海塘安澜建设工程补助政策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 85 号)执行。对获中央补助的重大项目,中央补助加省级补助一般不超过该类项目核定投资 (核定资本金)的70%o(三)一般水利项目原则上按定额标准乘以任务量、分类分档系数和上年绩效 等因素计算补助金额。定额标准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1型、小2型分别按每座600万元、230 万元;水土流失治理按每平方公里50万元;中型水库加固改造、新改建小型水 库、中小型水闸(泵站)建设与改造、水文测站建设提升、水电生态治理按项目核 定投资(或资本金)的50% ;重要山塘整治按每座50万元。其他标准为:中小流域综合治理、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根据中央标准按1:1安 排省级补助;一、二、三类好区整治根据面积分别按每亩1400元、700元、300 元结合绩效因素补助。全域建设幸福河湖以区县为单元开展,实行竞争性分配,对通过省级遴选的, 结合地区财力状况予以补助支持,对评定为幸福河湖示范县的再安排绩效补助资 金,具体竞争性方案另行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实行绩效考评补助,对26+3县(市、区)及海岛 地区按照任务量、受益人口、建设投入、分类分档系数等予以绩效补助。(四)水利管理任务以上年度管理业绩成效为依据,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 状况安排绩效补助资金。绩效补助资金的分配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210 号)相关规定,实行项目化管理。公益性骨干工程维护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核 定年度运行经费。四、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省级负责建立完善数字化项目库管理系 统,市县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和申请入库工作。市县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其中重大 水利项目要有省级及以上规划(或方案)依据,一般水利项目要完成初步设计或实 施方案批复。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省级财政资金申报和分配的对象。(二)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在向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筹集方案,涉及有关政策处理的 事项需要详细说明理由。省财政厅了解研判项目类别、投资成本收益和资金筹集方 案的可行性,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审核论证,出具财政意见。市县应按照确有必 要、量力而行原则科学谋划项目,不新增隐性债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发展 改革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核定项目投资(或资本金)。对延续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应提供资金到位、资金支付及项目投资完成 情况,并提供下一年度投资安排计划和地方自筹资金落实情况。(三)每年8月底前,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一般 水利项目,报送一般水利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市县级资金安排情况作为 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县(市、区)上报水利项目计划应同时抄送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并对申报 的各类指标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四)省水利厅负责水利管理任务绩效考评事项的组织实施,依据对市县的绩 效考评结果提出绩效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五)对延续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可组织开展抽查或中 期检查,对预算执行进度或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或减缓资金安排,对 投资计划超一年以上未完成的重大水利项目暂停安排后续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整改 完成后重新提出资金申请。五、资金下达和支付使用(-)省水利厅根据前述项目申报类型,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安排初步建议。省 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核定投资(资本金)和绩 效考评情况等,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水利厅确定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 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年度预算资金。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下 达重大水利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不低于专 项资金规模的70%和相应的任务清单提前预告市县;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 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市县,同时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二)市县在收到省级正式下达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60日内应将资 金、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三)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 政策处理等项目批准概算内的内容。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补助资金原则上 用于省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前提下,市县可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 的原则,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分配使用。(四)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如城市景 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租赁、楼堂馆所 建设等,确保专款专用。(五)市县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 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项 目,按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六)市县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建设程序,按照 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规范安全,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 拨付进度。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七)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和结果应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省财政 厅、省水利厅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 况;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储备、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六、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水利厅加强专项资金绩效指标体系 建设,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 政厅视情开展重点抽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下一年度预算安 排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水利部门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 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对重大水利项目,省 水利厅加强项目稽察,省财政厅视情组织抽查;对一般水利项目和管理任务,省水 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县财政、水利部门 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 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主体、承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 配、拨付、使用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四)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 51号)同时废止。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依据2020年10月14日我厅联合省水利厅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 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11 月15日起实施,此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目前实施期限已超过三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 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 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近年来审计、核查发现的问 题,为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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