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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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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docx

    HJ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0962020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ceramics products manufactur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2 0 - 01 - 17 发布2 0 2 0 - 03 - 01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刖 11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源强核算程序2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86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137噪声源强核算方法158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159其他15附录A (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16附录B (资料性附录)日用陶瓷烤花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推荐性方法 20附录C (资料性附录)产量折算系数参考值 21附录D (资料性附录)原料利用率系数22附录E (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污染防治技术及效果 23附录F (资料性附录)常用生产设备的除尘吸风量参考指标26附录G (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设施运行与废气排放规律 27附录H (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能耗标准(节选) 30附录I (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典型原辅料成分33附录J(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主要噪声源声压级3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 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附录A附录J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 估中心、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大学。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Ol月17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陶瓷制品制造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 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生产过程的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991)进行核 算。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8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 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 991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 2304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 ) 84号)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陶瓷制品制造 ceramic products manufacturing原料经过制备、成形、烧成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其制品主要包括建筑陶瓷、卫生陶瓷、 特种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等。3.2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启停窑(塔)、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或 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3.3核算时段 accounting period指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日、小时等为核算时段。注:核算时段取值应为某污染源产生或排放某污染物的有效时间,目的在于合理确定源强。4源强核算程序4.1 一般原则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 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HJ 884。4.2 污染源识别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的工序、场 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1至表4。污染源识别应符合HJ 2.1、HJ 2.2、HJ 2.3、HJ 2.4等技术导则要求。4.3 污染物确定陶瓷制品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GB 25464等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表1至表4。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 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 核算方法选取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和实验法等, 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1至表4。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 合理理由。表1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要素工序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E仅优先次序新(改、扩) 建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 污染源a有组织 废气(正常 工况)原料 制备喷雾干燥塔(含热风炉)二氧化硫物料衡算法实测法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计)1 .类比法2 .产污系数法实测法破碎、球磨、造粒、研磨、配 料、输送等设施颗粒物1 .类比法2 .产污系数法实测法燃料 制备破碎、输送等设施颗粒物L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成形成形、修坯等设施颗粒物L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干燥干燥器(馄道式干燥器、干燥 室等)颗粒物、氮氧化物b (以NO2计)L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二氧化硫b物料衡算法实测法施釉 与装 饰喷釉、甩釉、喷墨打印等设施颗粒物L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烧成辐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 他窑二氧化硫物料衡算法实测法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计)L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氯化物(以HCl计)、氟化物类比法实测法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镇及其 化合物1 .物料衡算法2 .类比法实测法挥发性有机物(VoCS) c1 .物料衡算法2 .类比法实测法后加 X抛光、磨削、切割等设施颗粒物1 .类比法2 .产污系数法实测法有组织 废气 (非正 常工 况)原料 制备喷雾干燥塔(含热风炉)二氧化硫1 .类比法2 .物料衡算法1 .实测法2 .类比法d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计)类比法1 .实测法2 .类比法d续表要素工序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 染源a有组织 废气 (非正 常工 况)燃料 制备发生炉煤气站二氧化硫L类比法2.物料衡算法1 .实测法2 .类比法d颗粒物类比法1 .实测法2 .类比法d烧成辐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 他二氧化硫物料衡算法1 .实测法2 .类比法d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计)1 .类比法2 .产污系数法1 .实测法2 .类比法d氯化物(以HCl计)、氟化物类比法实测法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锲 及其化合物1 .物料衡算法2 .类比法实测法挥发性有机物(VoCS) c1 .物料衡算法2 .类比法实测法无组织 废气原燃料方 输送、I 备、成)隹放、破碎、筛分、称量、混合、 支卸、投料、配料、坯料釉料制 队 干燥、施釉装饰等车间或装 置颗粒物L类比法2.实验法L类比法2.实验法发生炉煤气站硫化氢L类比法2.实验法L类比法2.实验法注1:喷雾干燥塔(热风炉)、烧成窑炉和独立热源干燥设备采用不同燃料(气体、液体、固体燃料)时,燃料燃烧 环节污染物源强已纳入相应工序考虑,如正常工况下,烧成窑炉采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发生炉煤气站煤制 气过程污染物源强已纳入烧成工序考虑。注2:根据原辅材料使用及其检测报告,识别具体的污染物/核算因子;不产生的,可不进行核算,但应说明。注3:陶瓷制品制造企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建设应符合环大气2019) 56号要求。,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 进行核算。b干燥设备产生污染物根据干燥热源确定,当引入窑炉窑尾烟气时仅考虑颗粒物,采用独立热源时还应考虑的污染物。 c适用于涉及排塑(蜡)工序的特种陶瓷制造企业。d现有工程污染源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优先类比本企业同类 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表2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废水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工序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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