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指导意见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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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指导意见2024版.docx
国有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杠杆作 用,建立兼具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的分配机制,提升所属企 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推动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实 现,根据“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关于 印发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契约文本操作要点的通 知、市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加 强市管企业经理层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的 通知、监管企业经理层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日常操作有关建 议以及关于市管企业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 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发挥党组织在职业经理人薪 酬管理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定向作用,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确 保职业经理人充分履职密切结合起来,充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一岗双责”,保证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正确实施方向。(二)坚持业绩导向原则。职业经理人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职业经理人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经营业绩目标的实现。(三)坚持差异化原则。建立基于岗位、能力和经营业绩的 职业经理人薪酬体系,坚持效率优先,考虑不同职业经理人岗位 间的差异性,分设副职考核内容,形成基于岗位分工“一人一表” 的考核体系,合理拉开薪酬差距,提升内部公平性。(四)坚持标准统一原则。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及基数标准 与本企业同级别委任制领导干部保持相对统一。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实行职业经理人制的集团公司 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经 理层成员,包括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拟定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指导所属企业制定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并开展相关管 理工作。第五条 所属企业党组织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党委要求,按照 “三重一大”要求,负责前置研究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相关事项, 做好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第六条 所属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下同)是职业经理人 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制度。(二)审批职业经理人薪酬发放标准,听取职业经理人薪酬 制度的执行结果。(三)落实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有关要求。第七条所属企业要明确相关部门作为职业经理人薪酬管 理的实施机构。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水平第八条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职业经理人执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 激励三部分构成。即:年度薪酬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年化任期激励(一)年度薪酬总水平年度薪酬总水平由运营管理部会同人力管理部按照*(集 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进行核 定。(二)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为薪酬总水平的 30%O当年薪酬总水平未确定前,职业经理人的基本年薪暂按上 年度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薪酬总水平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 算。 zr O(三)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以薪酬总水平的50%为基础,与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结果、全面从严治党考核结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相挂钩的浮 动收入。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绩 效考核有关要求,组织各单位逐人核定职业经理人绩效年薪发放 金额;集团公司人力管理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业经理 人薪酬管理有关要求,组织各单位按照核定结果进行绩效年薪兑 现。其中,对于月度绩效考核,应按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 绩效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奖扣规则及考核基数,按月进行薪酬奖 扣。(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是以薪酬总水平的20%为基础,针对任期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所获得的奖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关联的浮 动收入。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绩 效考核有关要求,组织各单位逐人核定职业经理人任期激励发放 金额;集团公司人力管理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业经理 人薪酬管理有关要求,组织各单位按照核定结果进行任期激励兑 现。(四)其他补贴职业经理人公务补贴单独核定,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第九条职业经理人薪酬差异所属企业要建立基于岗位的职业经理人薪酬体系,按照岗位 职责分工、岗位价值等确定职业经理人岗位系数,其中,总经理(总裁)岗位系数为1.0,副总经理(副总裁)的岗位系数为0. 5-0. 8 o第四章薪酬发放与管理第十条薪酬发放(一)薪酬计算本指导意见中职业经理人薪酬均为税前工资,根据国家相关 规定,所属企业将为职业经理人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职业经理人可 领取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长 期在境外、执行援派任务的企业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领取境外 工作补贴。职业经理人除按照本办法和上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 待遇之外,不得领取加、值班费等货币收入,不得在国家和本市 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以各种名目发放的奖金及 实物奖励。(二)薪酬支付薪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并委托银行发放。其中:基本年薪按 月支付;绩效年薪于次年起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分年按比例支 付(月度绩效奖扣按月兑现);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 结果确定,分两年按照5:5比例延期支付。(三)薪酬调整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整情况主要包括外部市场薪酬水平显著 变化、岗位调整、企业支付能力显著变化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 薪酬调整经所属企业董事会审核,报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生效。(四)薪酬追索扣回职业经理人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发现职业 经理人给本企业或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 的,原所在企业应将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收 入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具体薪酬追索扣回 额度,由所属企业董事会根据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影响严重 程度以及职业经理人成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有效性进 行最终评判。职业经理人在任期内或离职后因主观不当行为或不当言论 等,在离职后给所属企业或集团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 良影响的,参照在任职业经理人薪酬追索扣回触发条件与额度执 行。如离职职业经理人在收到所属企业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后 一个月内拒不全额退还应追索扣回金额的,原所在企业对其保留 采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力。各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详细的职业经理人薪酬追 索扣回实施办法。(五)特殊情况下的薪酬处理1 .假别。职业经理人休假期间,按照* (集团)有限公司 工资管理办法享受相应假别工资。其中,计算假别工资时所涉 及的岗级工资按本人月度基本年薪确定。另外,按照所在单位员 工考勤及工资有关制度确定是否扣减绩效年薪,扣减标准按休假 天数与绩效年薪日标准的乘积确定,于兑现绩效年薪时一并扣 减。2 .中途入职和离职。中途入职和正常岗位调整离职的职业经 理人,薪酬标准原则上按照实际在职月数计算。由于个人原因离 职的职业经理人,当年绩效年薪(含超额奖励)以及该任期的任 期激励原则上不予发放。3 .职业经理人任期内有职务变动的,按任职月份分别计算工 资收入,计算月份自职务变动次月起算。集团公司将对以前年度 经营责任保持延续和追踪考核,追踪考核以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 准。对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企业,欠款清算支付前不得 兑现年度考核薪酬。4 .对于受处理处分人员,按照*集团公司受处理处分党员 及监督对象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相关薪酬水平。5 .职业经理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 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薪酬参 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职业经理人 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 领取其他收入。第十一条 薪酬监督与管理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收入,由所属企业按照职业经理人的具体 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经理层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以外其 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 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及享受货币性福利待遇。所属企业董事会要授权审计部门或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 开展对职业经理人薪酬总量、薪酬结构、薪酬兑现、薪酬支付方 式等进行全面薪酬审计,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在薪酬分配过程 中超提、超发工资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 监督。第五章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第十二条,职业经理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 存住房公积金。职业经理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要依据规定从年 度薪酬中扣缴,不得由企业代为支付。企业需要承担的部分由企 业按照规定缴纳。第十三条.企业可按照国家、我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为经 理层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缴存基数、 比例等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企业不得为职业经理人购买商业类保险,差旅途 中正常额度内的意外伤害保险除外。第十五条,职业经理人不得在企业领取或享受国家规定之 外的其他福利货币收入。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如遇国家及市委市政府、集团公司重大政策调 整,或集团公司出台重大改革举措,本指导意见将根据实际情况 实施修订相关内容。第十七条本指导意见如有与上级相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 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所属企业须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或完善本公司 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按公司章程履行 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业经理 人绩效薪酬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