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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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docx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7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 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 构: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 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 通知(国卫医发2021) 37号)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医 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 境,制定本细则。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增强医疗卫生人 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强化行业作风建设,严肃 工作纪律,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 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 障全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任务(一)制定实施细则,划清行为底线。市卫生健康委制 定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 (试行)(见附件L以下简称九项准则实施细 则),确保标准清晰、措施可行、惩处得当、针对性 强。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参照 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九项准则 实施细则的院内制度规范和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 建立负面清单,划清基本行为底线。(二)强化培训教育,明确实施对象。各区县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九项准则实施细则 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 业培训教育内容,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覆 盖。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 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 则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三)严格自查自纠,促进纠建并举。各级各类医疗机 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管 理办法,明确处理措施。同时,对本单位各部门、科室遵 守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情况进行自查,重点对商业提 成、欺诈骗保、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 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者“红包”、收取回扣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 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处理或移送相关 部门查处。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并重,加强建章 立制,形成行风整治长效工作机制,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 为。(四)强化督导检查,畅通监督渠道。各区县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要把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内容纳入行业作风整 治、纠正不正之风等专项行动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并 切实发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工 作机制牵头单位作用,加强与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 合,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行 为。要构建监督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挥社会 监督力量,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收集、核实、查办、反馈工 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督,做到有诉必查、违规必究。(五)强化约束考核,明确违规惩处。各区县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 则的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医院巡查、评先评优、绩 效分配等重要考核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工作人员 贯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 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对九 项准则实施细则在本辖区、本机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不到位发生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依法 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六)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九项准则实施细则 进行持续广泛深入宣传,强化正面引导示范,通报负面典 型案例,教育引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学榜样、树红线、明 底线、守纪律,提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道德修 养、职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三、工作要求(一)增强政治意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 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落实九 项准则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把贯 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作为落实“管行业必管行 风”“谁主管谁负责”行风管理的重要内容。(二)强化工作部署。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 则的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落实九项准则 实施细则具体工作与本机构中心任务一体研究、一体部 署、一体推进,形成个个遵守、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三)规范报送信息。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委 属医疗机构应于次年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报 送本年度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落实情况工作总结和次年 度工作计划。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 施细则(试行)2.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 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惩处措施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附件1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1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开具的药品、检验检 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2 .严禁工作人员私售或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 料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3 .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4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 品、保健品、护工服务、出租陪护床、“黑救护车”、保 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5 .严禁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 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严禁向互联网企业 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数据以谋取私 利。6 .严禁在诊疗区域内存放“双通道”外的医药、耗材等 宣传品。7 .严禁工作人员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8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 获利。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L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等特 殊情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药品、诊疗项 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 医药服务项目,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 后、O2 .严禁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 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 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 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临 床超限制范围用药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3 .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 套取医保基金。4 .严禁虚增医药服务项目,虚计精神状况检测、血液透 析、针灸、推拿等诊疗服务次数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5 .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 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6 .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 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 金。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1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 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采用适宜技术和药 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严禁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2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科学合理判断病情,准确掌握住院指征,严禁降低入院指 征,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 院时间。3 .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 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 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 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严禁术中加项、“持 刀”加价。4 .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用药,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 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5 .严格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 众就医负担,严禁重复开展不必要的检验检查。6 .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严格掌握各种检查 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严禁实施非针对性套餐式检查,严禁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检查、无指征重 复检查,严禁违规使用高值耗材,杜绝小病大治。7 .严格执行国家、市级医疗收费标准,严禁重复收费、 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 目。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1 .受赠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接受捐赠。接受捐赠 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 记造册,妥善保管。2 .受赠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捐赠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 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 管理。3 .受赠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 得捐赠方的同意。4 .受赠医疗机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5 .受赠医疗机构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 赠,严禁将捐赠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6 .严禁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 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1 .医疗机构应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加强保护本单位 信息系统安全,强化各环节监督管理,严禁工作人员违规 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 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2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 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 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行为。3 .工作人员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 隐私性疾病时,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 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 人泄露。4 .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部门应设有提醒标识,防止不必要 的人员入内。在诊疗过程中,如需暴露患者身体部位,应 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注意遮挡。为危重病 人在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5 .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 术直播、电视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 并对外公开发布。6 .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 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 隐私的信息。7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实习、规培、进修等人员的 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禁泄露患者信息。8 .医疗机构应规范发放患者检验检查报告单,妥善保管 各种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 严禁泄露、篡改和销毁。9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 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泄 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10 .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目的需查阅或借阅病案 时,应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严 禁违规查阅或借阅,避免患者信息泄露。11 .医疗机构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当在国家 指定网站上进行,并注意信息安全,避免患者信息泄露。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L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 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