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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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全文及解读.docx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系与实施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 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新时代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教育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 例。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执行。第三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 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 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 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整体部署, 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 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 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研 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 合协调、宏观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 内,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 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 工人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 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残 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扶持革命老区、欠 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创造公 平就业环境,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 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 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 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 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 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第十条 鼓励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与境外的企业、 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 平台,打造班墨学院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职业学校等应当 采取措施,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活动。第二章体系与实施第十二条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由高级中等教 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为高等教 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培养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由专科、本科 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 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 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 分课程。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 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 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建立 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 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职业学校。第十六条鼓励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 业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 理等要素,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 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系部)、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 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企业与学校合作举办的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可以引进 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对 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现代高效农业等产 业发展前沿和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要求,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 学校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公共实践中心等开放型产教融合平台,推动实 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融通融合。支持面向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 合共同体等,推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 和技术研发服务。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实 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 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 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 系、培养方案衔接。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 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 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鼓励支持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与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 通本科高等学校贯通招生、联合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推动中等 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课程互 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普通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 职业体验教育,支持依托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等建立中小学生职业体验中心。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 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 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并逐步扩大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 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鼓励支持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 生,畅通一线劳动者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 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普 通高级中学平等招生录取的统一平台,汇总发布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 并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职业学校按 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就业形势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组织制定具有地 方特色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课程标准、岗位实习标准、实习实训基地标准; 开发省级规划教材,引导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等编写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 材、校本专业教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学校教材 建设、选用和使用工作的指导、监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 技能培训制度,开展普惠性、均等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基础 能力建设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 革,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承担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与 职业培训。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依法面向产业链上下游 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第二十六条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支持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 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 养。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培养拥有绝技绝活、掌握传 统工艺技艺的能工巧匠,推动传统工艺技艺保护传承。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职业教育部(班),积极探索开 设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学生的专业,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 容,促进残疾学生康复与职业技能的同步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加强对 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残疾学生就业创 业。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依法享受有关税费优惠。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师德 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健全约束和激励机 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提升治理能力。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校企合作、人员招聘、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 方面拥有自主权。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招聘岗位,自主确定招聘考试标准、 内容和程序,自主招聘各类人才。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完善全 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职业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和 心理保健能力;注重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培养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鼓励 和引导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学 习制度,科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实践性教学学时 一般应当占总教学学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保证学生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