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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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docx
附件: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 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 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 营 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2020 年第14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 高效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 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 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 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报批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 当在江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nc. jxzwfww. gov. cn) 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 说明。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 现场递交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式 两份;(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两份;(三)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 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申请材料。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二)对不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审批部门 申请;(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 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 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 以当场补正的,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 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 受理通知书。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后,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 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 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 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 于五个工作日;符合环评提质降费增效有关要求的建设 项目,公开期限从其规定。第三章审查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后,对于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在一个工作日 内出具委托函,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对于 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的,由辐排科正式发函征求 意见;对于需要进行总量确认的,由辐排科将总量确认 文件提交至局内相关科室进行总量确认,相关科室应在 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总量确认(需提交至省厅确认重金属 总量的除外);对于需要征求局内相关科室(单位)意 见的,由辐排科将征求意见单发至相关科室(单位), 相关科室(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以上工 作同步进行。第九条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函确定 的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 理建议;(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十四个工作 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情况特别复杂的,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延长技术评估期限。技术评估工作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 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 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 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 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 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 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的,市生态环境局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 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仍然 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市生态环境局重点审查拟 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 态环境质量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第H一条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环评联审会对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风险较大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拟否决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联审。环评联审会 参加人员、程序和需要联审的建设项目范围,按照南 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洪环辐排 202213 号)执行。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 出审批决定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 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 要求听证的权利。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 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 请的,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进行技术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第四章批准与公告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 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过法制审 核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 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市生态环境局 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 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 密的除外。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在局官网公示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评分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其审批程序按照告知承诺审批有关规定 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