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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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和报告制度, 掌握本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制定心 脑血管疾病预防控制政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 年)上海市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中长期规划(2018- 203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的登记和报 告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心脑血管急性事件,指卒中和急性 心肌梗死。卒中,系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所 规定的编码为160-164和G45的疾病,包括蛛网膜下腔出 血、脑实质内出血、非脑实质内出血、脑梗死、卒中不分型, 以及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六类疾病。急性心肌梗死,系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所规定的编码为121-122的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死 和随后性心肌梗死。本办法涉及的疾病分类标准根据现行国际疾病分类动 态调整。第四条收治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病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登记报告责任单位,作出确诊的医师为登记报告责任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本市心脑血管急性事 件登记报告标准与规范;对区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组织开 展市级质量控制和评估;负责全市登记报告数据的管理。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 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开展 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控制和评估;负责辖区内 登记报告数据的管理。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中心支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制订本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标准与规范,配合市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登记报告培训、质量控制与管理。第五条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 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 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办医主体负责所属医疗机构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 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 技术等保障。组织开展所属医疗机构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 报告工作督导和考核。第六条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的内容包括:病例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国籍、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门诊号/住院号、发 病时间、疾病分型、诊断依据、报告医师、报告机构名称等 诊断信息。第七条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和登记报告责任人应当按以 下要求开展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的登记和报告,不得迟报、瞒 报、漏报。(一)登记报告责任人应当在门急诊病例确诊后、或住 院病例出院后、或病例在院死亡后的7日(含)内,通过“脑 卒中及急性心肌梗死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完成登记。(二)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在7日(含)内对已登记 事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完成报告;登记 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在7日(含)内对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审核退回的事件进行核对、补充或更正,完成再次报告。(三)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应当依据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 记标准内容和信息标准,优化机构内部信息系统,落实在线 登记报告。第八条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登记报告责任单位 报告的事件信息后,应当在30日(含)内对已登记事件的 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事件信 息分发至病例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审核不合 格的事件信息则应当在审核当日退回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区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来源于死亡登记中的心脑血管 急性事件的补充登记报告信息推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分发和推送的事件信息和死亡补充登记报告信息后,应当在 30日(含)内完成基本信息核实、更正和补充。第十条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市和区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心脑 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明确登记报告工作流程, 落实专人管理。第十一条依据本办法,参与登记和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个人信息, 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第十二条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全市心脑血管急性 事件登记报告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每年将统计数据和工作总 结报本市卫生健康部门。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统一公布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的统计结果及相关信 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办医主体。应当将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 报告纳入本市医院评审标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2月28日。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解读一'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制定的 背景是什么?心脑血管疾病具有高发病率、高复发率、高致残率、高 死亡率的特点,近年来一直是本市居民的第一位死因,社会 及经济负担沉重。其中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是严重威胁本市 居民生命健康的主要心脑血管急性事件。长期、连续、系统 地收集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相关信息,是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的 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它不仅是高血压、糖尿病等主要慢性病 管理效果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居民健康监测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和评价卫生服务效果的重要指标来源。鉴于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在心脑血管疾病防治 中的重要性,2016年,上海结合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 建设,制定了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 自2017年起在全市开展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 通过对大量登记报告数据的统计分析,为掌握本市心脑血管 病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优化完善防控策略措施提供了循证 依据。为了与2023年印发的健康中国行动一一心脑血管疾 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要求以及国家心脑 血管急性事件监测报告技术方案保持一致,本市在对原办 法实施情况评价的基础上组织重新制定办法。二'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主要内 容是什么?1 .主要框架。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 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报告工作的目的、范围、登记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部门职责、登记报告内容与工 作要求等。2 .报告范围。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 所称心脑血管急性事件指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卒中,系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所规定的编码为 160-164和G45的疾病,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实质内出 血、非脑实质内出血、脑梗死、卒中不分型,以及短暂性脑 缺血发作六类疾病。急性心肌梗死,系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所规定的编码为121-122的疾病,包 括急性心肌梗死和随后性心肌梗死。办法涉及的疾病分 类标准根据现行国际疾病分类动态调整。3 .报告主体。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 规定了收治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病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 登记报告责任单位,作出确诊的医师为登记报告责任人。4 .报告方式。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 明确了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通过“脑卒中及急性 心肌梗死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登记报告,并在线完成审核。不仅确保了病例报告的质量,减少了医务人员的工作量,也 保证了信息与健康档案平台实现共享。三、新制定的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 与原办法相比还有什么变化?1 .强化了部门职责。新制定的办法在进一步明确市 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办医主体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保障支持职责,增加了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中心 支持配合开展标准规范制定、培训和质控等职责。这将有利 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办法落实。2 .强化了工作考核。新制定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对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开展工作 考核,并将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纳入本市医院评审标 准。这将有力推动医疗机构落实好报告主体的责任,按照要 求规范开展登记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