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渔罚20216-13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卢*春,男,汉族,1963年03月16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1*,涉案船舶船长,住福建省连江县苔蓑镇 北菱村*,联系电话180659*。2021年6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连江秀邦中心渔港 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闽霞渔运086船锚泊在连江秀邦中 心渔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 录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分别对你及欧晨等 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各1份。第你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 联 明:你担任闽霞渔运01186船船长期间,未遵守农业农村部 , 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关于“休渔渔船原则上应 当 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的规定,擅自于2021年6月27日将船 * 从宁德三沙港开到连江县秀邦中心渔港锚泊。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 笔录2份,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16 13号),告知了 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 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表示无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你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船长是 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 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 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三)服从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 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 等规定”的规定。鉴于,本机关首次发现你未执行渔业资源养 护有关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36项“未执行渔业资源养护规定,首次发现, 处2000元罚款”,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 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由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 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卢*春(闽霞渔运086船船长) 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 书到工商银行(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海洋与渔 业执法支队,帐号:;工行福州市闽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 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单位)提出,可由执法人员 当场收缴罚款。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复议或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法院起诉。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 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