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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新办)办事指南.docx

    • 资源ID:1160066       资源大小:15.80KB        全文页数: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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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新办)办事指南.docx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新办)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7000一、基本要素L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新办)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7000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 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 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5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 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 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 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 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7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8 .实施机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9 .实施主体: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0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11 .实施主体编码:12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13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4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5 .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6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7 .初审层级:18 .责任处(科)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19 .权限划分:省级权限20 .行使内容:法定行使内容21 .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22 .行政相对人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 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 行政许可条件L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第八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 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 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 .受理条件产生并将危险废物转移出本省贮存、处置、利用的单位。申请 人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4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四'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L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5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6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环保绿化7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8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9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10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11 许可证件名称:12 改革方式:113 .具体改革举措I .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单位的监督管理,防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 风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进固体 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2.落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与监督。II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依法审批。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严格审批流 程及时限,明确相关方责任,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效率。2. 强化许可服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跨省转移 的要求,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流程,提高许可服务效 率。3.强化信息化服务。推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网上商请;运行电子 联单,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4.推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指导产 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跨省转移相关评估指标要求。五、申请材料L申请材料名称(1) .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2)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3) .接收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 .接收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样式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 577号):关于印发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 577号)全文(2)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跨省转 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并提交下 列材料:1.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接受人提供的贮 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3.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 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4.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 材料。移出人应当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中提出拟开展危险废物 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办理危 险废物跨省转移需要的申请材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格式和 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3 .材料信息1、(1)申请材料名称: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6)来源渠道说明:(7)纸质材料份数:2(8)纸质材料规格:(9)原件份数:O(Io)复印件份数:2(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2、(1)申请材料名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6)来源渠道说明:/(7)纸质材料份数:2(8)纸质材料规格:A4(9)原件份数:1(IO)复印件份数:1(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3、(1)申请材料名称:接收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6)来源渠道说明:(7)纸质材料份数:2(8)纸质材料规格:(9)原件份数:O(10)复印件份数:2(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4、(1)申请材料名称:接收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 物方式的说明(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6)来源渠道说明:(7)纸质材料份数:2(8)纸质材料规格:(9)原件份数:1(10)复印件份数:1(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4 .材料审查要点(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二)应按照申请表填表、各类表 格填写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三)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 章。(四)核对转出废物与接收废物单位资质是否一致。5 .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网络提交,信函提交6 .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7 .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 服务中心3楼34、35号窗口8 .提交方式:江西省政务服务网9 .传真号码:0791-8673973310 .是否需要实人认证:否IL关于实人认证的说明:/六' 中介服务L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6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7 .中介服务内容: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 U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 书。2、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 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3、提交申 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 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 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向拟转入省份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征 求意见函,征询是否同意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该省。3 .外省同意转入的,出具许可意见,外省不同意转入的,出具 不予许可决定书。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跨省转 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第二 十三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省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 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 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 明理由。(3)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移 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 据移出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提出初步审核 意见。初步审核同意移出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 人,并说明理由。(4)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 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不 同意转移的,应当说明理由。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将批准信息通报移出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移入地等相关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 受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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