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高关缉违字2022)OOO5号 当事人:浙江象屿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MA2A26T28K ( 1/1 )。地 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 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001 A258室。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对我关2022年5月9日送达 的拱高关缉告字2022)Ooo2号行政处罚告知单以书面 形式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5月31日,我关就本案公开举 行了听证会。经复核,我关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告知单 处罚意见。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委托珠海国运报关代理有限 公司持002646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高栏海关申 报进口窄储分油(抽余油)千克;2020年4月29日,当事 人委托珠海国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持002699、002700号报 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高栏海关申报进口窄储分油(抽 余油)千克、千克。上述3票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关税税 率9% ,增值税税率13% ,无监管证件)。根据抽样化验结 果,归类专业认定应归入税则号列(该税则号列具体列名为 石脑油,关税税率0 ,增值税税率13% ,消费税1.52元/升, 需自动进口许可证)。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价值 人民币7833.602467万元 漏缴税款人民币3311.348257万元。以上行为有扣留决定书,涉税化验鉴定书,税款计核证 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询 问笔录,报关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 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 罚款人民币1324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 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 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