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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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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docx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2012年7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赴港、澳、台地区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且符合前款(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第四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第七条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第八条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第九条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第十一条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第十三条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当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以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者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或者出国任务批件。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以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对入选广州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为其签发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第十六条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2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购买1辆免税国产小轿车。第十七条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来穗创办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或者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企业。第十八条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各出资方依法协商约定。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第二十条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并取得海外专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助。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引导作用,鼓励全市孵化载体积极引进留学人员的创业项目和创办的企业在穗发展,按照引进的实际情况,在绩效评价中予以加分。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可以向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相关子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委托机构推荐。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以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资助和配套经费。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开展评选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表彰、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第二十四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第二十五条已获得本市其他同类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资助。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在穗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涉及的项目资金及其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知识产权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11月12日公布的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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