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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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docx
行政许可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1(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二)实施机构1(三)申请主体1(四)受理地点1(五)办理依据1(六)办理条件3(七)申请材料3(A)办理时限7(九)收费标准7(十)咨询服务7二、办理流程7(一)申请71、提交方式7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8(二)受理91 .材料补正92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9(三)办理进程查询10(四)获取审批决定书1010(五)流程图(见附件1)三、救济途径10(一)投诉101 .投诉事项102 .投诉受理113 .投诉处理114 .投诉渠道11(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11 .行政复议事项122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12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12四、表单填写12(一)申请类文本(见附件2)12(二)审核类文本(见附件3)12(三)通知类文本(见附件4)12附件113附件214附件335附件441附件545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编码:37(二)实施机构: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各工商所登记窗口(三)申请主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四)受理地点: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各工商所登记窗口(五)办理依据1、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3、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六)办理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申请材料(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附件3)O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o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1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2 .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附件3)O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1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6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7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1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9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10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1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2 .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附件3)O2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6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1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2 .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附件3)O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5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6 .经营场所证明。7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注:9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10 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附件3)O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6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7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8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附件3)O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营业执照正、副本。5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1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 .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咨询服务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各工商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咨询窗口地址及电话:见附件5二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各工商所登记窗口,地址、联系电话:见附件5。(2)信函提交。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各工商所登记窗口,地址、联系电话:见附件5。(3)网络提交。网站:济南市工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