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债权人知情权解析.docx
一、债权人知情权的来源二、债权人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认定三、债权人知情权的权利范围界定四、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五、债权人可否邀请专业第三人辅助其行使知情权六、结语摘要: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知情权系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监督权及相关权利的基石。知情权旨在解决破产程序中的信息失衡问题,以确保债权人获取必要信息,有效行使表决权及监督权。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知情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获悉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财务、经营等有关信息的权利。破产程序中,法院主导程序推进,破产管理人执行具体事务,作为破产财产实际享有者的债权人一般以表决者的角色参与相关程序。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等程序权利。知情权旨在解决破产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债权人从管理人等处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从而有效行使表决权及监督权。行使知情权并非最终目的,而是以有效行使其他权利为目的。笔者认为,知情权是前提,表决权是核心,监督权是保障。现行企业破产法主要从管理人履职方面,规定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情况、接受询问,未专门规定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问题。司法实践中,因立法对单个债权人知情权尚无细致、明确的规定,不仅导致实务中债权人行使该权利遭遇阻碍,也影响了破产程序债权人参与度以及破产制度的适用效果。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对债权人知情权问题进行探讨:债权人知情权的来源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知情权的来源,是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的需要,也有着一定的经济学基础。从破产前后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看,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委托关系;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委托关系;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一般公司的治理结构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公司最终控制权归属股东;二是公司意思自治;三是债权人不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的治理结构则发生重大变化:一是公司控制权主要转移给债权人;二是社会本位代替股东利益至上;三是司法权介入干预公司意思自治。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公司的控制权由股东转移至全体债权人。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公司享有控制权,而债权人行使控制权的前提便是有效享有知情权。债权人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认定明确规定债权人的知情权,目的是解决破产程序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单个债权人作为信息弱势方的决策成本,为其适当表决、参与破产程序奠定基础。因此,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然而,债务人在对“债权人”主体范围的认定上,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应指实体上的债权人,即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债务人确认程序后,由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一种意见是认为单个债权人包括形式上的债权人,即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依申报获得形式债权人的资格,未经管理人明确不予确认之前,该债权人亦应享有知情权。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立法对于破产债权人的资格确认采用“申报制",即破产债权人在形式上以债权申报为标志,在申报和债权最终被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期间,对于已申报但债权尚未正式获得确认的债权人,其仍有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参与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人知情权。实务中,在债权审核阶段,许多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是否得到确认、确认的金额是多少,往往不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大多债权人直到进入债权人会议的债权审核议程中,才知其债权未被确认而提起异议及诉讼,增加了破产程序的对抗性。企业破产法第57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因此,从对知请权的保护角度考量,无论债权是否确认,均应保证债权申报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知情权。债权人知情权的权利范围界定从债权人角度来看,其所参与的破产程序可分为三阶段:一是破产债权申报阶段,二是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阶段,三是破产财产的分配阶段。实践中,债权人接到通知进行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后等待分配,往往对债务人破产原因、会议程序、资产处置情况均不了解。因此,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在债务人信息获取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而言,充分保护其知情权,不仅是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确保破产程序公正透明、有效推进的必要保障。债权人有权申请查阅的资料应当限定于其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报告。总的要求是,债权人申请查阅的信息材料应当是与破产进程相关的,是其行使表决权、监督权等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所必要的材料。对于债权人申请查阅的资料是否属于其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管理人或法院应当作出判断。笔者认为,债权人知情权的权利范围大致如下:1、债务人破产原因的知情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以下重大信息享有知情权: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的基本信息、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基本状况、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债务人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职务侵占行为等。2、债权申报阶段的知情权。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查阅的资料包括:破产申请所涉及的破产申请文书、资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股东会决议等;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整体债权申报情况、职工债权审核及证据、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情况及记录、债务人破产前一年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及是否存在撤销权情况等。另外,担保人有权向管理人了解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管理人也必须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以避免债权人和担保人重复申报债权。3、债权审核阶段的知情权。债权审核阶段,管理人应告知债权人审核债权的进展情况,管理人经核对账册资料和债权人提供的材料,能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应告知债权人债权审核结果;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足的,应告知债权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然后根据补充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告知其进展情况。4、对债权人会议的知情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查阅的资料包括:申报债权资料、不动产权属登记资料、抵押财产资料、资产评估明细资料等能够反映债务人真实、客观情况的材料。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还应公开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单个债权人还有权向管理人查阅债权人会议决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决议。5、知情权的其他范围。债权人知情权的其他范围包括:查阅部分相关裁定文书、知悉管理人是否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对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6、知情权的例外。对于管理人向法院或者政府汇报的文件、政府出具的批示、法院合议庭笔录等依法不属于查阅范围的资料,债权人无权查阅。7、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知情权的行权方式一是直接向管理人提出查阅申请,二是对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规定债权人直接向管理人提出申请,主要是考虑实践中债务人企业的相关资料及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报告等材料绝大多数均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人员保管。因此,一般情形下债权人依法需要了解的信息资料,管理人都有掌握。如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管理人提供。如债权人要求查阅的材料系由法院保管,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直接交由债权人查阅。需要注意的是,如债权人申请查阅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管理人不应仅以此为由拒绝债权人的查阅申请。对于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与保护债务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如何协调的问题,如涉及商业秘密,债权人应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如涉及国家秘密,债权人则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履行保密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属于知情权范围的管理人文件、政府出具的批示、法院合议庭笔录等资料,即使债权人能够履行保密义务,管理人和人民法院也不应提供查阅。债权人可否邀请专业第三人辅助其行使知情权实践中,有些债权人提出了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查阅会计账簿的诉求。但对于债权人能否邀请专业第三人辅助其行使查阅权问题,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面临的实务问题是:一方面,债权人特别是自然人债权人专业知识的不足及债权人知情权保护的要求,客观上需要专业第三人辅助行使查阅权;另一方面,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往往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第三人参与查阅,可能会对公司带来影响。笔者认为,股东查阅权行权方式的扩展,需要在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与防止知情权滥用方面取得平衡。从价值考量和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作为反映公司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会计账薄以及重要文件,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基于债权人专业知识的不足,允许其委托具有中立身份和专业经验的会计师或律师进行查阅,可弥补其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知情权立法目的的实现。经专业人士辅助,还可保证债权人所获取公司信息的质量,并能提升债权人表达诉求的理性程度。另一方面,如果任由债权人以外的任意第三人来接触关乎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计资料和决策文件,将辅助查阅的第三人范围规定得过宽,则有可能对债务人商业秘密和破产程序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将辅助查阅的第三人限定为负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为宜。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会计、律师等的执业道德、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较为严密的规定,能够从制度上规避违规行为。结语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债权人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得以提升,但仍有问题尚待解决,有望在未来司法实践中逐少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