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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

    • 资源ID:112912       资源大小:10.48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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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

    (四)被投诉人为市级或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市级人民政府处理;(-)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二)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三)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法人、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四)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五)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六)投诉人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八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三)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处理投诉部门:(一)被投诉人为省级机关或其所属单位的,转交省级机关单位处理;(二)被投诉人为省级事业单位的,转交其省级管理单位处理;(三)被投诉人为省级国有大型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转交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五)被投诉人为我省非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六)投诉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或因账款被拖欠导致欠薪问题的,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协同联动处理。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为两个及其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等资料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主要责任的被投诉人隶属关系,转交其对应处理部门牵头处理,其它被投诉人对应的处理部门配合处理。合同等资料中未约定的,按涉及金额最多的被投诉人所属情况,转交其对应处理部门牵头处理,其它被投诉人对应的处理部门配合处理;涉及金额相同的,按排在前面的被投诉人所属情况,转交其对应处理部门牵头处理,其它被投诉人对应的处理部门配合处理Q第十二条处理投诉部门对受理投诉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可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或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按约提起仲裁;(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或和解协议告知处理部门,终止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向受理投诉部门申请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程序自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受理投诉部门应及时将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信息告知处理投诉部门Q第十四条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o第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五)被投诉人为我省非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六)投诉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或因账款被拖欠导致欠薪问题的,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协同联动处理。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为两个及其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等资料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主要责任的被投诉人隶属关系,转交其对应处理部门牵头处理,其它被投诉人对应的处理部门配合处理。合同等资料中未约定的,按涉及金额最多的被投诉人所属情况,转交其对应处理部门牵头处理,其它被投诉人对应的处理部门配合处理;涉及金额相同的,按排在前面的被投诉人所属情况,转交其对应处理部门牵头处理,其它被投诉人对应的处理部门配合处理Q第十二条处理投诉部门对受理投诉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可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或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按约提起仲裁;(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或和解协议告知处理部门,终止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向受理投诉部门申请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程序自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受理投诉部门应及时将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信息告知处理投诉部门Q第十四条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o第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五)被投诉人为我省非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六)投诉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或因账款被拖欠导致欠薪问题的,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协同联动处理。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为两个及其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等资料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主要责任的被投诉人隶属关系,转交其对应处理部门牵头处理,其它被投诉人对应的处理部门配合处理。合同等资料中未约定的,按涉及金额最多的被投诉人所属情况,转交其对应处理部门牵头处理,其它被投诉人对应的处理部门配合处理;涉及金额相同的,按排在前面的被投诉人所属情况,转交其对应处理部门牵头处理,其它被投诉人对应的处理部门配合处理Q第十二条处理投诉部门对受理投诉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可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或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按约提起仲裁;(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或和解协议告知处理部门,终止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向受理投诉部门申请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程序自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受理投诉部门应及时将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信息告知处理投诉部门Q第十四条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o第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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