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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 资源ID:1128355       资源大小:16.57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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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字(2023)YS13号榆树市宝库养殖场:经营者:代某立我局于2023年10月竺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并已经投入养殖。2023年9月28日我局责令你停止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2023年10月31口我局复查时发现你仍在养殖。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 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发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2. 2023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3年7月28日现场检查时,榆树市宝库养殖场正在养殖中;3. 2017年7月20口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榆树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报告的批复1份,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图1份,2023年7月20日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五棵树镇关于规模养殖户需认定工作的函的回函1份,2023年8月10H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关于三家养殖场位于禁养区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榆树市宝库养殖场位于禁养区4.2023年8月1H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揄树市宝库养殖场场基本情况,在禁养区养殖期间建设畜禽养殖场的事实;5. 2023年9月28日送达的长春女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榆树市宝库养殖场停止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6. 2023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现场视频资料,2023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时,榆树市宝库养殖场仍在养殖中;7.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榆树市宝库养殖场的基本情况、经营者的身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卜一条第三项“禁止在卜.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1I集中区域;”的规定。我局于局23年11月14日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YS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11月21H,你(单位)未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J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一备注: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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