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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山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docx

    • 资源ID:1128302       资源大小:17.73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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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山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docx

    钟山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为做好钟山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实现群众“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六盘水住建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钟山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增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能力,切实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二、发放原则(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结合我区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差额保障,即对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提供差额面积保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住房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可按差额保障原则并根据保障家庭的申请意愿发放租赁补贴,以确保全面覆盖,应保尽保。三、发放范围钟山区城镇户籍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群体。四、申请条件申请租赁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钟山区城镇户籍人口或在城镇稳定居住的钟山区户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半年及以上的非钟山区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已在钟山区办理居住证)。(二)申请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辖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且未租赁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钟山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5倍,根据钟山区工资收入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五、发放标准租赁补贴采取按季度进行发放。补贴金额按照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人均15平方米)标准的差额,按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7元标准核发,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9元标准核发。家庭人口小于等于4人的,按实际人口进行保障;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按4人进行保障。六、家庭条件的认定(一)家庭人口的认定。1 .申请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2 .正在服兵役人员不计入共同申请人。3 .正在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共同申请人。(-)住房面积的认定。1租赁私房及居住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集体宿舍、危险房屋、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视作无房户。2 .自有住房(自建房、购买原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及居住公房的视为有房户,按照人均居住面积进行差额补贴。3 .居住父母、子女所有房屋的,按照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人口数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予保障。4 .未婚在外租房居住,父母在城镇范围内有房产的,以申请人与父母房屋长期共同居住人口共同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予保障。七、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一)领取拆迁过渡费的。(二)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住房且面积大于人均15平方米的。(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不满2年的。(四)因离婚造成无房未满12个月的。(五)拥有车辆价值高于5万元的。(六)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不能作为主申请人申请租赁补贴。(七)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八)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八、申请材料(一)租赁补贴申请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证明: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原件。2 .灵活就业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原件。3 .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申请日前一年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4 .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1 .拥有私有住宅或非住宅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由村(居)委会实地调查证明材料原件。2 .居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3 .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及镇、社区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五)其他补充或说明材料。九、审核流程(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申请,由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受理并核对无误后,进行入户调查。(二)居(村)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出具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送交镇、社区审查。(三)镇、社区在10个工作日内对居(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六盘水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查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同时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五)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户资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予以登记。十、动态管理(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各镇、社区每年度进行租赁补贴复核工作,对保障户的住房情况(性质、面积等)、家庭人口情况、收入情况等进行复核,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做出续保、停发、变更的决定。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的,应及时退出保障;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家庭成员人数增加或减少的,住房性质、面积发生变化的,相应变更调整租赁补贴数额。(二)领取租赁补贴申请租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交付后停发当季度租赁补贴,交付时间在规定镇、社区上报季度审核资料时间后的,在下个季度停发租赁补贴。十一、工作要求(一)各镇、社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做好应保尽保。(二)各镇、社区和有关部门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禁在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本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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