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嘱托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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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嘱托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规定.docx
哈尔滨市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嘱托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在依法保护被征收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好个别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不申请注销登记影响征收工作开展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及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2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哈尔滨市城区范围内,在依据土地征收公告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区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到位后,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注销登记,但征收范围内个别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定。二、一般程序(-)嘱托注销。各区政府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安置补偿到位后,对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已注销,但个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实施征收的区政府对其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程序的,由区政府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二)提供要件。由各区政府负责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注销登记书面嘱托,说明并承诺安置补偿已到位;由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征收土地公告、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权结果等办理登记所需材料。(三)实地查看。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协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区住建部门、市资源规划局相关分局、集体经济组织实地查看,并形成书面记录。(四)注销登记。区政府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本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无法收回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在注销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三、其他事宜按上述要求完成注销登记后,如出现信访、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嘱托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31号)同时废止。文件下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嘱托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