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分账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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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分账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分账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余杭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落实“无欠薪”相关制度,落实项目资金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V杭州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市(2018)161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分账管理规定,内容如下:一、专用账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二、专用账户资金来源和比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即工资性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组成。工资性工程款的比例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比例应保证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分账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施工不同阶段特点和基准比例浮动约定。三、专用账户资金的核算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前应按照规定核算工资性工程款占比,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中标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分账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招投标前核算的工资性工程款占比,其他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总的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为85%o四、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根据每月审定的工程量,即工程产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和分账管理协议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但可以提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性工程款拨付金额(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量乘以约定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的金额。建设项目完工后存在欠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补足相应的资金。五、监督管理区人社局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专用账户备案工作,审查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签订比例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情况。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和区林水局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联合督查小组,每半年对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镇街、平台、国有企业综合考评。各镇街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日常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辖区内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未按约定拨付问题。六、附则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余杭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其他和社会投资建设工程分账管理可以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自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