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告诫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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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告诫书.doc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告诫书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草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规定,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烟草广告发布相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一、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二、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三、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七、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八、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刊发、变相刊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烟草、烟草制品及变相烟草广告(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各大众传统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各烟草销售点(含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场所内部)、户外、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在内的已发布的烟草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