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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处置职业索赔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061842       资源大小:16.29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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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处置职业索赔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依法处置职业索赔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遏制职业索赔举报过程中存在的恶意投诉举报、滥用投诉举报权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维权名义恶意投诉、举报,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第三条对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的认定考量,应当结合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等下列多方面特征进行综合判断。1 .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2 .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举报的;3 .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或接受服务,以提起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赔偿的;4 .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者相似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5 .因购买商品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的;6 .未因购买商品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规定为由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的;7 .不同投诉人通谋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举报同一经营者;8 .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举报的;9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有明显组织策划的;10 .投诉举报的数量、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有明显异常的;11 .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12 .曾因敲诈勒索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情形的;13 .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索赔和不实举报的;14 .其它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特征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综合判定。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索赔和不实举报的,可直接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第四条认定职业索赔举报行为,应当与一般的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区分,不宜将一般知假买假行为认定为职业索赔举报行为。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不属于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构应收集和分析投诉举报数据,负责建立职业索赔举报人信息库,对确认为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的数据信息,纳入信息库管理。第六条职业索赔举报人信息库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投诉举报数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行政复议诉讼数量、信访检举数量、主要反映问题、涉及领域或商品服务类别等内容。采集和利用信息应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七条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构负责职业索赔举报人信息库的动态更新和日常维护。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地掌握的职业索赔举报人信息。第八条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行政复议、信访、热线机构等部门单位通报职业索赔举报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互通。第九条处理职业索赔举报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程序分别进行处理。第十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符合职业索赔举报的判定情形,明显不构成“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可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投诉人。第H条不予受理的投诉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调解。受理的投诉,应当坚持调解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者和解。终止调解的,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十二条对于投诉中反映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不得为促成调解而免于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对符合判定情形,经认定属于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的,如举报人要求告知是否立案的,可以根据需要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第十四条举报事项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核查,依法处理。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自由裁量规则、免罚减罚清单等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处罚,或者作出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第十六条严格适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被侵权消费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消费维权时实施的举报,不予奖励。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强化行刑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处置职业索赔举报过程中应主动向被投诉举报人征集、收集被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防范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纳入行政指导工作内容,指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注意人防、技防等措施,依法处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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