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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朝上请制度的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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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朝上请制度的评价.docx

    汉朝上请制度的评价上请又称“先请”。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皇室宗亲、贵族、高官犯法一般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起源于汉代,范围逐渐扩大,先由三千石官后下延至六百石官,进而又扩大到公、列侯嗣子犯耐以上的罪。东汉时几乎所有官员不论犯何种罪行,均可享受此种待遇。南北朝时又规定:凡属人议范围的官吏、贵族犯十恶以外之罪,均须“上请”皇帝定夺。唐律专列请章。规定:”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此外,对于事关重大,但情节可以原宥之案件,法官不敢专决,也须上请上请制度是一种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随着法律制度的开始儒家化,汉朝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将西周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确立了上请的刑罚原则。所谓上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一、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二、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三、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通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受应有的惩罚。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主要措施有:1、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带刑具的优待。2、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3、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资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四、危害皇权的主要罪名1、侵犯皇帝权威的犯罪矫制、矫诏罪。即假托或诈称皇帝诏旨发号施令或实施行动。汉书?终军传颜师古注:“矫,托也,托言受诏也。”该罪又分矫制(诏)大害、矫制(诏)害、矫制(诏)不害三种,前两罪一般处腰斩或弃市极刑,后者可略予减轻处罚。2、废格诏令罪。即搁置诏令柜不执行,或延误诏令执行不力。该罪一般处弃市极刑。史记?淮南王安列传载汉律:“废格明诏,弃市。”3、威胁皇帝安全的犯罪阑入、失阑罪。前者即无符籍擅入宫殿门,将视情节处以重刑;后者即宫殿守卫人员对阑入者未加制止,也要承担刑事责任。4、犯蹿罪。皇帝出行所经之处,要清道开路,严禁外人通过,称为睥。凡冲撞皇帝仪仗、车骑,或回避不及时者,即构成犯蹿罪。汉令乙规定:”蹿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但实际上,对犯蹲罪往往处刑极重。5、侵害皇帝尊严的犯罪不道罪。即违背逆绝臣下事君的等级规定。晋书?刑法志:“逆节绝理,谓之不道。”该罪属滔天大罪,一般要处以重刑。不敬、大不敬罪。即对皇帝、宗室,皇帝的器物、用品或使节,皇帝园林、宗庙、陵寝等,有不恭敬言行者,如犯讳、私议、偷盗等。晋书?刑法志:“亏理废节,谓之不敬。”故其也要依法严惩。僭越、逾制罪。即非法享用皇帝所享有的特权,或违禁使用不应拥有的名物。腹非罪。即对法令诏旨有不同意见,心怀异议而口不声言。这实为一种思想罪。诽谤罪。即诽谤朝政以怨及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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