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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处置工作规范.docx

    • 资源ID:1033397       资源大小:14.21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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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处置工作规范.docx

    公安机关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处置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省公安机关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处置工作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2110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省公安厅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省公安机关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州公安局、长XX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对“XX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接处警和“互联网+公安”平台线索举报的受理和处置。第三条微信报警和线索举报适用于以下不宜采用电话语音报警或举报的特殊情形:(一)听力、语言残障人士的报警或举报;(二)外国人因语言不通或外地人因语音不同无法用电话语音报警的;(三)对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使用电话语音报警可能导致报警人处于危险境地的;(四)无法使用电话语音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或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五)其他无法或不便使用电话语音报警的情形。对通过微信报警或线索举报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紧急求助、投诉和咨询的,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及时受理。第四条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的处置程序:(一)接警。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到微信报警后,应及时通过“XX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回复报警人,告知警情受理情况;接到线索举报后,应及时向“互联网+公安”平台回复线索受理情况。微信报警警情和举报线索要素不全的,要向报警人、举报人进一步核实,了解时间、地点、事件经过、涉及人员等内容;报警人、举报人电话语音障碍消除的,应当电话语音核实情况。如条件允许,报警人、举报人可提供反映现场情况的视频、语音、图片等多媒体信息。(二)派警。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到初步判定为有效的微信报警警情和举报线索后,应立即指令相关单位出警;初步判定为无效报警和举报的,应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反馈。(三)处警。各处警单位应无条件受理指挥中心下达的微信报警和线索举报处警指令并立即处置。(四)反馈。各处警单位应及时将微信报警警情和举报线索处置情况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反馈,如需查证,应及时反馈先期处置情况,待查证结束后反馈处置结果。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警服务台对反馈结果应及时确认,微信报警应在处置结束后立即向“XX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发送处置终结指令,线索举报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向“互联网+公安”平台反馈最终办理结果。(五)回访。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在微信报警警情和举报线索处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回访,征求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接处警工作质量。(六)记录。微信报警警情和线索举报处置过程要详细记录,填报接警、处警、反馈记录单,信息填写参照XX省公安机关“XX合一”报警服务台警情信息处置标准(试行)执行。第五条对经甄别确认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辖区的微信报警和线索举报,直接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处置单位,并确认移送是否收到,同时通过相应渠道告知报警人、举报人移送情况和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对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指定管辖;涉及省内各铁路公安处、XX机场公安局管辖以及案(事)发地在外省或需要外省公安机关支援的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工作,统一由省厅指挥中心协调处置。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微信报警和举报线索,应通过“XX公安”微信公众平台或“互联网+公安”平台回复报警人、举报人,告知其向主管部门反映、求助和举报;确属情况紧急的,应当指令相关处警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派员到现场处置。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要做好“XX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微报警功能和“互联网+公安”平台线索举报功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由于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警的,应及时向省公安厅指挥中心报告。系统故障排除后,应立即恢复接警工作。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本辖区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处置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工作中接警、派警、处警、反馈等工作进行检查、通报。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及处警单位应对报警人微信帐号、报警内容和线索举报情况严格保密,严禁将相关内容泄露给被举报对象或其他人员。对因接处警不力导致投诉、上访或泄露警务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八条本规范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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