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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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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docx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预防煤矿水害事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应当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分煤层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应当由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当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透水、溃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煤矿被淹时,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第四条缓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可采区划定标准的,由煤矿组织编制“三区”转换报告,报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经批准或者会审通过后方可转为可采区。禁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煤矿组织编制“三区”转换报告,报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经批准或者会审通过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或者缓采区。第五条 煤矿应当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分煤层绘制防治水“三区”管理图,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粗实线圈出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并附文字注记说明不同的水害类型及划分时间。报告及图纸应当根据“三区”动态转换情况及时更新。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第二章 地表水威胁区域第六条 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一)矿井井口及工业广场主要建筑物地面标高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低于最高洪水位但采取了可靠的防御洪水措施;(二)开采影响范围内不存在河流、湖泊、水库、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或者存在地表水体但已采取措施消除威胁的;(三)不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威胁的;(四)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矿井采取了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洪水溃入井下措施的。第七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一)开采影响范围内存在河流、湖泊、水库、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对开采存在水害威胁的;(二)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威胁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八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一)开采影响范围内存在地表水体,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安全开采的;(二)地表水体下的急倾斜煤层;(三)煤层露头防隔水煤(岩)柱、废弃井筒和露天矿坑保护煤柱以及超出煤层开采上限以外区域。第三章顶板水威胁区域第九条 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存在富水性强或者极强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但静储量丰富含水层的,或者采取可靠措施消除顶板含水层威胁的;(二)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受离层水威胁的,或者采取可靠措施消除离层水害威胁的;(三)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受松散含水层水威胁的,或者采取可靠措施消除松散层水害威胁的。第十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极强含水层或者富水性中等但静储量丰富的含水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二)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离层水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三)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松散含水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第十一条 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极强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安全开采的;(二)松散含水层、富水性强或者极强含水层下的急倾斜煤层;(三)留设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第四章底板水威胁区域第十二条开采区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一)突水系数7006MPan并经评价合格的;(二)厚隔水底板(>80m)条件下底板完整或者经“两探”未发现水文地质异常,突水系数70. IMPa/m并经评价合格的;(三)采取地面区域治理、井下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疏水降压、充填开采等防治水措施的,突水系数T0. 06MPam并经评价合格的。第十三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一)突水系数0. 06MPam<7W0 IMPa/m,未采取探查治理措施的,或者未经评价合格的;(二)底板隔水层厚度小于底板破坏带厚度的带压开采区域,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消除突水威胁或者未经评价合格的。第十四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底板主要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者现有技(二)突水系数7>0. 10MPam的区域。第五章老空水威胁区域第十五条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一)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曾被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其老空分布、开采边界、积水情况经地面或者井下综合勘探已经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第十六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米区。(一)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第五章老空水威胁区域第十五条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一)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曾被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其老空分布、开采边界、积水情况经地面或者井下综合勘探已经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第十六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米区。(一)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第五章老空水威胁区域第十五条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一)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曾被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其老空分布、开采边界、积水情况经地面或者井下综合勘探已经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第十六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米区。(一)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第五章老空水威胁区域第十五条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一)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曾被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其老空分布、开采边界、积水情况经地面或者井下综合勘探已经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第十六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米区。(一)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第十七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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