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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FJ11-90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doc

    • 资源ID:101719       资源大小:616.50KB        全文页数: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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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FJ11-90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doc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 SDFJ 11-90      主编部门: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SDGJ 11-90的通知 (90) 电规技字第37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对愿火力发电厂除 灰设计技术规定SDGJ 11-90为局行业标准,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 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DLGJ 11-80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涵告我局及负责日 常管理工作的西北电力设计院。 1990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 经济政策。设计方案必须安全可靠,力求技术进步、经济合理、施工运行方便, 节约用水,节约能源。并应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积极配合满足 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     第1.0.2条 除灰系统应按电厂规划容量全面规划,根据机组的建设进度分期 建设。若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分期建设不合理时,亦可一次建成。     第1.0.3条 除灰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因地 制宜、积极慎重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1.0.4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容量65t/h2008t/h锅炉的除灰设计, 65t/h以下锅炉的除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5条 除灰设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规程。     第二章 除灰渣系统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除灰渣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用设计 煤种的灰渣量计算,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用校核煤种时的灰渣量进行校核。     每台锅炉的灰渣量可按式(2.1.1-1)计算:                  (2.1.1-1)     每台锅炉的除尘器灰量可按式(2.1.1-2)计算:                      (2.1.1-2)     每台锅炉的渣量可按式(2.1.1-3)计算:                      (2.1.1-3)     每台锅炉的省煤器灰量可按式(2.1.1-4)计算:                      (2.1.1-4)     每台锅炉的空气预热器灰量可按式(2.1.1-5)计算:                      (2.1.1-5) 上五式中: qm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计算燃煤消耗量,t/h;            Ay燃煤应用基灰分,%;          Qydw燃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kJ/kg;            q4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热损失,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h锅炉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z锅炉排出的渣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sh锅炉省煤器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kh锅炉空气预热器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c除尘器效率,%。     第2.1.2条 锅炉各部分排放的灰渣量应按锅炉厂提供的灰渣分配比例进行设 计计算。在未取得锅炉制造厂家提供的数据时,其数据可参照表2.1.2选取。 表2.1.2 不同类型锅炉的灰、渣分配表     注:当设有省煤器灰斗时,其灰量可为灰渣量的5%;         当设有空气预热器灰斗时,其灰量可为灰渣量的3%。     第2.1.3条 除尘器的效率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数据;在未能取得制造厂提供 的数据时,可参照表2.1.3选取。 表2.1.3 各 式 除 尘 器 的 效 率     注:电除尘器各电场灰量按制造厂资料确定。     第2.1.4条 除灰、渣泵房和风机房中,应设置值班控制室。在值班控制室内 应有通信联络设施。     第2.1.5条 除灰、渣泵房内和除灰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场地 和起吊设施,并应考虑工具和备件的存放场所。     起吊设施的起重量,应根据检修时需起吊的最重件选择。     起吊设施的安装标高,应按所需起吊设备的起吊高度确定。     第2.1.6条 除灰设备集中布置处和值班控制室内,应根据地区条件和控制设 备的要求,考虑良好的采光、防噪音,以及采暖通风或空气调节设施。     第2.1.7条 在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考虑必要的地面冲洗和排污设施。     第2.1.8条 灰渣密度应由试验取得。在未取得实际数据时,可参照表2.1.8选 取。 表2.1.8 灰 渣 密 度 (t/m3) 第二节 除灰渣系统     第2.2.1条 除灰渣系统,应根据灰渣的数量和灰渣的化学、物理特性,除尘 器和排渣装置的型式,水质和水量,电厂与贮灰渣场的距离和高差,地质、地 形、气象条件,以及灰渣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第2.2.2条 除灰渣系统分为:     一、水力除灰渣系统:     1.灰渣沟输送系统;     2.用排灰渣设备输送灰和渣的混除系统;     3.用排灰渣设备分别输送灰和渣的分除系统。     二、气力除灰系统:     1.正压(低压气锁阀或仓泵)气力除灰系统;     2.负压气力除灰系统;     3.空气斜槽输送系统;     4.正、负压联合输送系统。     三、机械除灰渣系统。     四、水力、气力、机械混合除灰渣系统。     第2.2.3条 除灰系统的容量应按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设计。当灰渣综合利用 时,除按综合利用要求设置输送系统外,尚应有能将全部灰渣输送至灰场的设 施。 第三章 水力除灰渣系统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锅炉排渣运行方式应根据锅炉台数、排渣装置型式、灰渣量和灰 渣特性确定。     对于装有捞渣机等机械排渣装置的锅炉,应采用连续排渣方式。     对于装有排渣槽、水封式排渣斗的锅炉,应采用定期排渣方式。     当采用定期排渣方式时,每个冲渣周期内应有不小于1h的间歇时间。     水封式排渣斗的有效容积应能贮存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9h的排渣 量;若锅炉燃用的煤质差,灰分很大,锅炉排渣槽或水封式排渣斗布置有困难 时,其有效容积亦应能贮存不小于5h的排渣量。     排渣槽的充满系数可按0.8选取。     水封式排渣斗的最高渣位应低于水面0.3m。     第3.1.2条 锅炉排渣装置的排渣分为水力输送和机械输送两种方式,设计时 应根据锅炉排渣装置型式,电厂厂内外输送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3.1.3条 干式除尘器的排灰方式应根据灰量、除尘器型式确定。     当采用定期排灰时,每次冲灰周期应有不小于2h的间歇时间。     灰斗的充满系数应取0.8。     湿式除尘器应采用连续排灰方式。     第3.1.4条 当采用水力除灰方式时,除尘器、空气预热器及省煤器灰斗下部 应装设水封式冲灰装置,冲灰装置的型式应按下列条件选取:     一、省煤器、空气预热器及干式除尘器宜采用箱式冲灰器。     灰斗与冲灰器之间应装设插板门。当除灰为定期运行时,还应加装电动锁气 器。冲灰器结构应考虑吸收灰斗和落灰管的热膨胀。     二、湿式除尘器宜采用水封簸箕型冲灰器或水封冲灰器。冲灰器应考虑防腐 措施。     第3.1.5条 当采用干式除尘器而厂外采用高浓度或较高浓度水力除灰系统 时,厂内宜采用干灰集中后加水制成灰浆的水力除灰系统。     当采用湿式除尘器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选用高浓度或低浓度灰浆的水力 除灰输送系统。     第3.1.6条 当采用高浓度水力除灰系统时,应根据灰渣场位置和综合利用等 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用灰渣分除系统或灰渣混除系统。当选用炉渣磨细、 灰渣混除系统时,磨渣系统宜采用先筛分脱水后磨细粗渣的方式。     第3.1.7条 水力输送灰(渣)浆的重量浓度不宜大于40%。     第3.1.8条 厂内灰渣水力输送有压力管和灰渣沟两种方式,设计时应根据厂 内除灰渣设备、厂区和主厂房布置以及地下设施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当灰渣需排至高位渣斗或脱水仓时,宜采用水力喷射器或灰渣泵直接排送。     第3.1.9条 除灰系统管道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水管道的流速,可按下列数据选取:     离心水泵吸水管道:0.51.5m/s;     离心水泵出水管和其他压力水管道:23m/s;     无压排水管道:小于1m/s。     二、灰渣管道的流速,与灰渣浆浓度、灰渣颗粒大小以及灰渣管管径等因素 有关,可按下列数据选取:     灰管不小于      1.0m/s;     灰渣管不小于    1.6m/s;     渣管不小于      1.8m/s;     液态渣管不小于  2.2m/s。     第3.1.10条 在灰(渣)浆池、沉灰(渣)池、浓缩机、脱水仓等易使人跌入池内 或高空危险处,应设置栏杆。     第3.1.11条 电厂化学排水、主厂房内其他沟道排水或污水,以及厂区雨水, 均不宜排入灰渣沟内。     第二节 除灰渣供水系统     第3.2.1条 锅炉排渣槽(斗)的水封和熄火冷却用水,在喷嘴入口处的压力可为 100150kPa(约为11.5kgf/cm2)。水封及熄火冷却用水应保证连续供应,水量 应由锅炉厂提供。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量在未取得锅炉厂资料时,可按式(3.2.1-1) 计算:                  (3.2.1-1) 式中: qz锅炉每小时排渣量,kg/h;        A锅炉炉膛排渣口面积,m2;        ts2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进水温度,;        ts1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溢流水温度,应由锅炉厂提供,一般可取60 。     排渣槽的熄火水量在未取得锅炉厂提供的资料时,可按式(3.2.1-2)计算:                  (3.2.1-2) 式中:x流量系数,可采用0.65;         n淋水头的数目,个;         m淋水头的开孔数,个;         d淋水头上的开孔孔径,m;         p熄火水水压,kPa。     第3.2.2条 锅炉排渣槽(斗)定期冲渣时,冲渣水压不应小于800kPa(约为8kgf/ cm2)。耗水量可按制造厂提供的资料选取;亦可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冲渣水喷嘴直 径及个数由计算确定。     第3.2.3条 冲渣和激流喷嘴的耗水量可按式(3.2.3)计算:                  (3.2.3) 式中: j流量系数,可按表3.2.3选取;          d喷嘴的直径,m;          p喷嘴入口处冲洗水压力,kPa。 表3.2.3 j值与喷嘴直径的关系     第3.2.4条 锅炉排渣装置冷却水的溢流水,在水质符合要求时,可考虑直接 利用。     第3.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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