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责任.docx
正当防卫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责任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1 .正当防卫的概念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正义行为,正当防卫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上匕较详尽的规定,但对于其适用条件、特征以及性质在各国的刑事立法中都有些许差异。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且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正确而恰当地行使正当防卫,是国家给予公民的一项自主权利,但是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正当防卫也具有一定的义务性。正当防卫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责任正当防卫虽然在客观上会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但是刑法认为其所保护的特定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被破坏,没有社会危害性,从而不具有犯罪成立所必备的客体条件199。并且对于此类情形法律还有特殊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是一种正义的行为,恰恰是这种正义性,决定了其防卫性;反之,其行为的防卫性也体现了它的正义性,二者紧密关联,相互依存。2 .正当防卫的意义一般来说,一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应由国家公权力来进行保障,国家公权力是对公民各项权益最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国家公权力对于公民的保护有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某些侵害发生较为突然,并且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对不法侵害予以制止及惩治,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的进一步损害,这也是国家公权力存在的弊端。此时国家就应赋予公民权利,使其能够根据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的特定条件而进行及时且必要的自力救济,同时规定公民的制止侵害进一步发生的自力救济行为在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和遭受刑事处罚的。国家给予的保障是公民自我救济的基础,自主权是公民自我救济的具体方式之一,并且这种方式因其直接性和自主性而非常有效。正当防卫使受害人能够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制止损害的继续发生,以个人的力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免受不法损害,个人对集体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是对于集体利益进行保障的重要措施,对于集体和公众利益的保护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最主要的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和维护,正当防卫的实施是最必要和直接的手段。从本质上来看,合理的正当防卫制度除全面顾忌到不法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之外,还需积极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在针对各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以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紧迫不法行为时,都应给予公民一定的自主防卫权利,在最大程度上指引并教导公民勇于和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尽自己的力量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受害人的防卫行为使不法侵害人有所顾忌,不敢肆意妄为,如果受害人并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只会助长不法侵害人的犯罪心理,使其行为朝着更为恶劣的方向发展,从而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正当防卫的出现也对公民同不法分子做斗争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法律给予的保护是被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后盾,在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内,被害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对于被害人是一种实际上的保障和心理上的积极暗示。总的来说,正当防卫弥补了国家公权力对于公民权益保障的不足,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处于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正当防卫也维护了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如正当防卫强调正当,即防卫行为需要正当,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情理,所以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有一定的规定,当法律所规定的限度被正当防卫人明显超出,且正当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已经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那么此时防卫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使防卫人不得随意采取手段进行防卫,并且防卫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保障了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二、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意图防卫意图的存在与否,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通常来说,判断一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只需判断其外在形式是否违法,而不需究其内在,即只要某种行为具备了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无论其是否产生了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违法的意识,都构成违法行为;然而对于某一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的判断,不仅需要看其形式是否合法,也需要看其实质是否合法,此处的实质就是指防卫意图,即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当防卫意图不存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出于进行防卫的目的。此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既具有恶性,就不能免去其行为所造成客观危害结果的责任,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即构成犯罪,当损害结果成为既定事实,则为既遂;当客观上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则为未遂。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主观上的恶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一词上。所谓的责任,即是指能够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而责任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2221。2.防卫起因当受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行为的侵害,且国家公权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对侵害行为予以制止,及时防止不法行为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侵害,是正当防卫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刑法学中,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别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的范围也在此基础上有所不同。就一般正当防卫行为来说,由于法律并没有特殊规定,所以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应当是不法侵害行为,具体指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然而,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作为两个较为宽泛、笼统的概念,并不能将所有符合这两个概念的行为都一概而论地认作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有着十分严格的条件限制,不法侵害行为在原则上只能作为正当防卫产生的前提条件,但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并不一定就属于正当防卫行为3444。所以,在对这一行为进行判断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地分析。如并没有采取暴力方式的一般违法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没有直接的暴力方式,所以受害人并不能直接实施防卫行为。对于特别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指明其所针对的三大类对象,分别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这一规定可以知道,在特别正当防卫行为中,理论上并不存在关于其起因的争论,即对于特别正当防卫的起因,不法侵害行为包括犯罪行为。行凶,作为一个非法律用语的词汇,实则可以有多种解释,在此项规定中包含了多种概念。行凶,顾名思义,是一种实施暴力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的形式都可以归纳为行凶,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则是四种明确的犯罪行为。在特别正当防卫中,值得思考的是特别正当防卫行为的起因是否仅仅指的是上述四种概念已经十分明确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宽泛概念。对于四种罪行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站在不同角度可以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会将特别正当防卫的起因变得多样化、个性化。若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理解为并列关系,则特别正当防卫的起因指的就是上述几种罪行。然而,上述罪行的表现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最常见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是通过其他看似较为和缓平静的方法达到犯罪的目的,例如,通过投毒杀人,并没有使用暴力,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对于此种方式的杀人很明显受害人并不知情,并不能存在防卫行为。因此,把这三个对象在概念上理解为并列关系是不妥当的。很显然的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前提需要受害人能够对侵害行为的产生具有一定的感知意识,因此便需要一定的表现形式来让受害者有所察觉,所以,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概念中应该理解为暴力犯罪的前提。3 .防卫对象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通常是指实施不法侵害,带来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法侵害人,即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作为不法侵害人,首先,要有侵害国家、社会、个人合法权益的作为;其次,应是一个能够承担自身不法行为后果的人。例如,精神病人作为在意识上不健全的人,其所作所为是不受自身正确思维的控制和支配的,因此,对于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不能随意地实行正当防卫,第一选择应当为躲避,尽量避免损害行为的发生,在情况紧急没有条件可以进行躲避的情形下,对精神病患者采取一定行动来避免损害,维护自身权益,才可以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但是,我国刑法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做出了另外规定,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所做出的犯罪行为,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在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精神正常的状态下,其所做出的行为是受自身的意识所控制的。因此,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除了具备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必备条件外,有时还需要一些附加条件,此时就需要进行特别地分析和判断。4 .防卫时间当受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并且国家公权力无法及时有效对侵害行为予以制止,无法直接有力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应当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利,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这就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必须符合这一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发生。也就是说,防卫时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并且尚未结束的期间。如何准确地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开始与是否结束,以及在不恰当的时间防卫人实行了所谓的防卫应当如何定性,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如何准确确定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开始,在理论界逐渐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直接面临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与综合说等。直接面临说强调的是只有被害人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的时候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很显然这一观点是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因为被害人面临的情境是不法侵害人直面自己实施侵害,那么很有可能的是被害人已经遭到了严重损害,而且被害人处于防卫的不利境地。然而,这一判断标准又增加了判断对方是否已经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难度。进入侵害现场说中,不法侵害人进入现场不一定就开始实施侵害行为,其开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与进入现场是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的,在此间隔中,无法对其是否要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准确判断,若被害人发生误判,则可能对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法行为的开始即使存在着手也难以被被害人发觉,只有在一些有准备、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中,才存在明显的着手,因此这一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综合说是比较全面的一种观点,它综合了上述判断标准,在原则上,以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开始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准备工作为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标志,但是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之中时,也可以立即实施正当防卫行为4。防卫限度,是指法律给予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界限,这个界限需要从防卫行为的实际需要进行聆析,应以能够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并且防卫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有力保障为标准。是否明显超过法律所规定的限度,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别防卫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重要标志。在不法侵害行为非常紧迫并且强度很大的情形下,不能对防卫人有太多苛求,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或紧迫性强烈的犯罪中要求防卫人进行防卫强度、手段等方面的选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防卫限度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因为防卫限度是防卫行为在范围上的明确规定,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对对方造成过度损害的客观标准,所以,防卫限度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防卫限度在多个方面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对应,如性质、手段、程度等,并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这几个方面都不应存在太大差异170o英国自然法学派法学家约翰洛克对于正当防卫限度做出了列举,对于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直接将犯罪人杀害:第一,当自己的人身安全受犯罪人侵害行为的直接威胁时;第二,受害人由于自身的权益正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地诉诸法律,即在侵害行为发生时,法律无法及时有效地对不法行为予以制止以及对当事人进行保护。但是洛克对于受害人直接将犯罪人杀害的防卫限度的限制条件与其自身的某些观点也出现了矛盾。西方对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思想根深蒂固,洛克的观点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上天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