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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高质量发展,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根据人体器官移植办法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肝脏、肾脏、心脏和肺脏等,含器官段)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捐献器官获取是指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称“0P0”)按照人体器官捐献、获取法定程序,根据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器官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
2、整、分配和转运等移植前相关工作的全过程。第四条OPo运行应当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为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统筹考虑获取过程中的资源消耗、技术劳务价值和群众可承受程度。第五条捐献器官获取过程中发生的服务和资源消耗,由OPO向服务主体付费,列入OPO获取捐献器官的成本。第二章获取成本第六条捐献器官获取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相关成本、器官获取相关成本、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成本等。间接成本主要包括OPo运行和管理成本等。第七条器官捐献者相关成本主要包括:(一)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包括捐献者及潜在捐献者评估、器官功能维护、检验、检查、转运、死亡判定等费用支出。
3、(二)样本留存成本,主要为因医学需要,留存捐献者血液、尿液、淋巴结及其他组织标本等产生的费用。(三)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包括遗容修整、遗体转运、丧葬、尸检等费用。(四)器官捐献管理成本,主要为完成器官捐献法定流程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第八条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包括捐献器官获取、器官劈离、手术室使用,以及与手术相关的医学检查检验等辅助性医疗服务费用。(二)器官医学支持成本,包括器官质量评估、器官保存、器官修整、器官灌注、病理评估、检查检验等费用。(三)器官转运成本,包括将获取后的器官转运至移植医院的人力、设备、交通及食宿等费用。(四)器官获取损坏成本,包括器官在摘取、
4、获取、移植过程中的损坏。捐献器官损失率超过最近三年全市年平均水平的,超出部分不得纳入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第九条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费用。第三章目录与标准制定第十条市卫生健康委XX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制定本市统一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捐献器官类型分别制定,用于弥补OPo获取捐献器官的成本。不同类型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按照器官获取的资源消耗程度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同一类型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供器官与器官段之间的收费标准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第十二条市卫生健康
5、委XX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测算全市OPO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测算周期不超过2年。全市OPo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平均增幅或降幅超过5%时,市卫生健康委应XX市级有关部门对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进行适时动态调整。第十三条移植医院向患者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移植医院代收费的标准即提供器官的OPO所在省份执行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不得在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各OPO应当设立单独的OPo银行账户或在依托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对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资金进行独立管理。第十五条移植医院应当将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本院财务管理,禁止账外流转。移植医院在
6、收取费用后,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患者开具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填写项目为“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第十六条移植医院应当及时向分配捐献器官的OPo支付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OPO收到费用后应当向移植医院提供符合财务入账要求的凭据,填写项目为“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移植医院据以入账。第十七条OPO在收到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向捐献医院、红十字会等相关服务主体和捐献者家属等支付各类获取相关成本费用。(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相关项目的费用,可按照服务主体执行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支付。(二)捐献者及器官医学支持成本的相关项目的费用,要据实结算或与器官
7、捐献医院等服务主体协商支付,结算标准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三)OPo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费用,按照其采购价格据实与供应商结算。(四)器官转运、遗体修复及善后、器官捐献过程中产生的人力成本费用、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非医学等费用,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了项目收费标准或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可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支付。第十八条OPO支付第十七条相关成本费用时,应当根据费用性质取得相应结算票据或费用证明。第十九条市卫生健康委XX市财政局出台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建立符合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条0P0.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应当严格
8、规范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建立完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并落实。第二十一条0P0.捐献医院应当制定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的绩效管理方案,充分调动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积极性,保障捐献器官获取工作高效、可持续运行。第二十二条市卫生健康委XX市财政、医疗保障部门依职责对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委XX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0P0.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涉嫌违反价格法人体
9、器官移植办法及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OPO所在医疗机构未设立单独的OPo银行账户或未在依托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未建立器官获取使用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器官获取和分配工作。移植医院未将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器官接收工作。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移植医院:使用捐献器官完成移植手术的医院。(二)捐献医院:人体器官捐献者或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三)器官损失:在器官获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器官获取、获取后弃用器官或移植后发生原发性无功能的情况。(四)器官段:根据移植实际需要,按照器官解剖结构切取的具备相关生理功能的部分器官。(五)服务主体:包括器官获取过程中,向OPO提供或者受OPO委托提供捐献者评估、维护、检验、检查、分配、转运、死亡判定、样本留存、尸检、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协调、见证与审核,器官获取手术和辅助性医疗服务,器官质量评估、保存、修整、灌注和转运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个人。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委XX相关部门进行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