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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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和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资金的乘数效应,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贴息引导资金),是指对使用支农再贷款加大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
2、贷投放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按照审核通过的再贷款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引导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农合机构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是指涉农小微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户发展云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农业产业,具体包括:粮食、茶叶、花卉、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牛羊、生猪、乡村旅游、烟草、蔗糖、天然橡胶等。第三条【工作原则】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账模式,报账比例为“一比一”。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需符合支农再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3、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贴息引导资金申报、审核、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督促农合机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优惠利率政策;负责对农合机构的支农再贷款的相关数据、贷款投放领域、台账等进行审核;负责协同省财政厅指导农合机构做好贴息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第三章财政支持政策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贴息引导资金优先支持云南省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3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运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根据资金申报情况如有结余资金,可将扶持范围适当扩大至上年末存贷比超过75%的其他地区的运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
4、农贷款。第七条【贷款要求】农合机构运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单户授信IOOO万元及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贷款;5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二)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支农再贷款发放时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加100个基点(BP)o(三)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四)贷款投放于农合机构所属县(市、区)。(五)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六)贷款应为所在地人民银行发放(含展期)支农再贷款时,金融机构的首次报账贷款。第八条【贷款用途】借款主体使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应属
5、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且用于以下用途: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设施、田间水利、机耕路、茶果园道路、土地流转及整理等);农业生产设施(含畜禽舍、机库棚等)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和品牌打造;农产品收购;农资(饲料)购买;种养殖业种苗种子购买;农机(畜牧机械)购置;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第九条【贴息标准】符合条件的农合机构按照上年度使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贷款的实际放款金额的1%申请贴息引导资金,再贷款合同期限应为1年,省级财政对运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即360天)。支持范围之外的贷款,要剔除相应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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